关于推进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293790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5.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推进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关于推进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关于推进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关于推进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关于推进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推进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推进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1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力度、彰显执法温度,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不断创优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环综合(2022)6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实际,现就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全面开展柔性执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2、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准确把握柔性执法工作的基本内涵,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以推行柔性执法方式为抓手,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着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相关构成要件作为免罚条件,不创新、不突破。(二)合理合情原则实施柔性执法应当从生态环境监管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避免给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3、(三)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应当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管合力,加强业务监管与综合执法的协调配合,既重视行政监管中柔性执法的运用,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对拒不改正或再犯的违法当事人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三、具体措施柔性执法在实施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加强柔性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包括以下措施:(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L违法行为轻微: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几个方面综合考虑,通常涉及数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所得、主观恶意、仅违反程序性规定等。2.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及时改正即实施危害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L初次违法:当事人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类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查询日常监管信息、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生态环境保护类违法行为的,可以确定为初次违法。认定时间节点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时间,即2021年7月15日。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造成轻微的生态环境影响,及时改正行为,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三)当事人有证

5、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没有主观过错说明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对于主观过错的判断,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如: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违法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不予行政处罚。本实施意见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四)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慎用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6、,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除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外,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合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执法监管过程中,应当合理运用建议、提示、约谈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行政建议适用于在日常监管中为行政相对人出主意、指方向,引导树立主体责任意识、生态环境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行政提示主要适用于通过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监管、执法数据的分析,对某一易发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

7、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行政约谈主要适用于对可能存在生态环境隐患的,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办案单位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执法监管中运用建议、提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的,可以灵活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多元化记录方式对相关资料做好记录归档。对拒不改正的违法当事人应依法予以查处。(七)文明用语说理执法在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告知、组织听证、处罚执行等重点环节,执法人员要向相对人“讲清事理、讲通情理、讲透法理”,使用文明用语规范表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法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和寻求救济的途

8、径。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证表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义务告知在先,在态度上热情、在语言上文明、在行动上规范、在廉洁上自律。树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文明、规范新形象,赢得群众对执法人员公信力的信任。四、规范实施“柔性执法”(一)准确把握不适用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慎用强制措施等柔性措施:当事人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对当事人适用上述柔性措施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及污染预警时段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其他不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二)严格规范不予处罚程

9、序适用本实施意见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处理。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案件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不予处罚的,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合运用柔性执法措施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单位要灵活采取建议、提示、约谈等措施,着力督促行政相对人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

10、人限期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合理确定改正期限,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将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纳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主要措施。要加强柔性执法工作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处(科)室专门抓的工作格局。(二)强化宣传引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积极做好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相关宣传。要注重运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大力宣传行政柔性执法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三)强化督促落实针对执法

11、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重罚轻管”“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一罚了之”等突出问题,自觉将推行柔性执法作为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新的突破口。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主动实施柔性执法,要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在本系统试行一年。附件:1.贵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清单2.承诺书附件1贵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清单序号违法行为裁量情节参考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1 .属于初次违法;2 .通过将标准化厂房、写字楼资源等以租赁

12、方式进行招商的模式,已开工建设但未投入生产的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等措施的。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1 .属于初次违法;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1 .属于初次违法;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排污、停止生产等措施的。4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1 .属于初次违法;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企业自行

13、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排污、停止生产等措施的。5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1 .属于初次违法;2 .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3 .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4 .超标不足0.5倍;5 .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6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L属于初次违法;2 .已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但未规范建立、保存台账;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L已制定、实施了自行监测方案,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且属于初次违法;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8未

14、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1 .属于初次违法;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9擅自堆放一般工业固废1 .属于初次违法2 .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区内堆放;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10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L属于初次违法2 .已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注意事项:一、清单适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适用条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防止应罚不罚。二、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

15、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客观、公正记录,并将相关记录和文书整理归档,确保留痕留迹,履职尽责有据可查。三、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四、清单印发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清单可以不予处罚条件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清单的规定。五、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法律“立改废释”情况和执法实践做动态调整。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积极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环境监管及案件调查中消极对待、不予配合的,不适用清单的规

16、定。七、清单列明的情形不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及特殊保护区域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同时存在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从重情形的不适用清单的规定。八、本清单印发实施后,与贵州省生杰环境厅2022年H月16日印发的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在我市同时执行。本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为准。附件2承诺书XX:你局执法人员、在年月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要求我(单位)改正(限期改正)。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L立即予以改正;2.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局。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承诺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承诺人各一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