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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教育机构、学校负责人(或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2、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视金额大小或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确实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书面检查;(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四)谈话诫勉;(五)通报批评;(六)组织处理;(七)党纪政务处分;(A)民办学校还可给予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直至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经省政府
3、或省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擅自设立、批准或拆解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二)违反规定,乱罚款、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款、摊派的;(三)违反规定,将不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四)违反规定,向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教材教辅或课外读物、学具教具或平板电脑、教育APP等行为的;(五)对所属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4、的,应当追究责任。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跨学期或学年违规收费的;(二)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执收的;(三)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或标准的;(四)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六)擅自设立、拆解代收费项目或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代收费的,或未执行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的;(七)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与入
5、学或毕业后升学承诺等挂钩的“捐资款”“赞助款”“择校费”的;(A)强行向学生提供报刊订阅、商业保险、网络维护、空调安装等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九)中小学校食堂违反“公益性”“非营利”原则的对外承包经营的,超范围列支伙食成本的,未及时结算清退伙食费的,未按规定公示食堂经营情况的,伙食费结余过大的(超过4%),违规涨价的,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伙食费的;(十)高校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中小学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的;(十一)借开学、升学、征订教材、教学改革等之机,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搭售或指定教学辅导参考资料、学习资料等的;(十二)以家委会(含班委会,下同)名义借课后服务
6、之名,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的;以家委会名义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以及摊派收取资料、试卷、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的;(十三)以军训、研学旅行、夏令营等方式,变相高收费的;(十四)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等行为的;(十五)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超过规定价格收取学费、住宿费,或未经批准批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的;其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过频(2年以内)的;(十六)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的。(十七)其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第七条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除第
7、六条规定的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降分录取乱收费的;(二)违反规定,以调整专业为名乱收费的;(S)高等学校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费,非学分制学校收取重修费的;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的。(四)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学校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取,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五)继
8、续教育中,以混淆学历教育学费和与中介机构合作培训费等名义进行乱收费的。第八条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退还钱款,确实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并对纠正不力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到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应予以免职:(一)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二)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三)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的;(四)违反规定收费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吃喝送礼、旅游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五
9、)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的。第十条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或者对举报乱收费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履行对家委会的管理职责,其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管理责任,学校负主要责任。因对家委会管理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家委会违规收费或履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主管部门禁止向学校和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其他教育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