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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19日)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破解科技创新瓶颈,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特制定本意见。一、全力支持创新主体提升研发能力(一)支持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费支出实行分类支持:(1)对企业当年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根据企业研发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排名分类分档进行资金支持,对排名前30%(含)、排名前30%-70%.排名末30%(含)的支持上限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总兑现
2、限额800万;(2)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3年达15%(含)以上,且3年研发费总额超18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申报奖励当年度研发费2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每家企业仅享受1次;总兑现限额500万;(3)对研发费增长率达到20%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三年每年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30万元。同一申报年度符合以上多个支持规定的,不重复支持,就高执行。(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30%的配套资金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其中承担
3、科技部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厅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项目立项后拨付配套支持金额的50%,其余资金经上级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对新参与国家科技部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10%的配套奖励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最高不超50万元,经上级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实施海宁市协同创新项目,对列入海宁市协同创新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平均100万的经费支持,根据每个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竞争性分配。实施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结合评审结果,按项目研发费的15%给予资金支持,加大种
4、养殖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力度,给予项目研发费的30%资金支持;评审优秀的项目最高支持30万元,良好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财政保障单位不予支持。(三)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就特定技术项目、技术难题向外部购买获得技术查新、测试分析(检验检测)等形式的服务,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法人性质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项目设备投资的5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800万元/年;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IOO万元的资金支持,实行晋级补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
5、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五)引导企业加快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历年享受过嘉兴级及以下研发中心奖励的给予10万元晋级补差资金支持);新认定的嘉兴市、省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期内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国家级可一事一议。对获得不同层级的项目,实行补差资金支持;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的支持经费分两次核拨,认定时拨付50%,其余
6、经费经上级考核(评价)合格后给予拨付。二、持续强化创新主体引育(六)加强科技型企业引育。对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的,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人才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七)鼓励招引高新技术企业。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全资投资设立的企业(主营高新技术产品与市外高企一致或属于同一个高新技术领域),结合企业综合贡献情况自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给予享受市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整体搬迁我市的,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资格继续有效
7、的,给予享受市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八)培育扶持科技孵化企业。给予嘉兴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和毕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奖励。获得嘉兴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根据上级奖励文件,给予其最高IOO万元奖励资金。(九)提升科技金融支持力度。设立10亿元规模的创投引导基金,鼓励发展平台、孵化载体参股设立子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设立5000万元规模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用于科技支行为科技成长型企业开展信贷融资服务保障。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重点引导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参加科技保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十)加快科
8、技服务发展。对注册在海宁市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年度绩效分类评价,根据机构服务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海宁注册成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等新型研发机构,与海宁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或转让类合同,按照年度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奖励科技成果输出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十一)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不低于1亿元综合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综合支持。(十二)加快
9、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我市依托单位,按照省级奖励经费给予1:1配套,最高100万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十三)推动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参股、服务外包、委托管理等方式在我市投资设立孵化载体,根据建设规模、孵化产业定位、项目引入和专业服务团队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优先安排孵化器建设用地
10、计划指标。(十四)优化孵化载体高水平建设。给予首次认定的嘉兴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域外)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嘉兴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200万元(域外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额度,评价优秀的支持额度上浮30虬具体结果与每年完成重点目标任务情况挂钩。给予首次备案的嘉兴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最高IOO万元资金支持,给予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30%的创建奖励资金支持。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其所在孵化载体2万元奖励。(十五)推动农业科技平台发展。对新认定为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给予创建主体(仅民营企业)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分两次
11、核拨,认定时拨付50%,其余资金经上级考核(评价)合格后给予拨付;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嘉兴市科技特派员驿站的运营主体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的星创天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不同层级的项目实行补差支持。四、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十六)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在“淘科技”平台成交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的我市买方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0%给予支持,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20%-30%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以实际履行金额为依据,单个项目支持最
12、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支持最高80万元。(十七)强化技术经纪体系培育。对促成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新型研发机构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协议,并挂靠海宁技术经纪机构的技术经纪人,按实际交易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万元。(十八)加强科学技术奖励。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我市单位,给予最高IOOO万元、5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我市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五、加强科技人才引育(十九)大力引育高精尖缺人才。对通过我市成功入选国家和省海外引才计划、国家和省特殊人才支持计划的,按照国
13、家和省财政奖励额度分别给予配套奖励。入选国家级科技创业人才项目的,给予120万元的奖励资金支持。对入选的“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创新人才项目,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0万元的项目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二十)着力引进国外专业人才。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支持。对引进外国智力项目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资金支持的,给予引智单位1配套资金支持。新列入嘉兴市级及以上外国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建站奖励资金支持,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建站奖励资金的20%作为扶持奖励。(二十一)重点扶持顶尖高端团队。对入选的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除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外,市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重大优秀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可予以最高1亿元的资助。对入选的“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创新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项目资助。六、附则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照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年度差别化享受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企业名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