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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气瓶充装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鉴定评审机构,各有关充装单位: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为切实做好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现就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充装介质类别储存(生产)能力压缩气体低温储罐总储存量215?或产气量N150m3h低压液化气体总储存量280?高压液化气体高压液化气体储罐N15r低温液化气体低温储罐总储存量N15r溶解乙烘气体产气量280m3h液化石油气总储存量260m3,且储罐数不少于两个;同时还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注:1.标
2、准沸点W60C的液体、混合气体等其它气瓶充装站应符合化工生产工艺要求,做到规模经营;2 .车载LNG加气站储存能力要N60m3;3 .充装单位有多个充装地址的,每个充装地址的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均应分别满足以上要求;4.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特殊介质储存能力可由各市许可审批机关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放宽要求;5,对2007年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充装许可未曾中断的,其储存量可以延续不低于40m3的要求。二、关于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由各市承接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的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市向原省质监局备案的文件如发生变化,请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备案。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鲁质监特字2009)275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