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稿纸签发流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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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2)08130001号当事人:林建伟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2022年8月9日,根据12315及12345举报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富力尚悦居10号楼2404由当事人林建伟经营的服装销售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场陪同,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待售标有“carhartt”注册商标短袖T恤22件、卫衣26件及外套7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服装合法取得凭证,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

2、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8月9日立案调查。2022年8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8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涉嫌商标侵权的标有“carhartt”注册商标短袖T恤22件、卫衣26件及外套7件予以扣押,扣押期限30日。2022年9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涉嫌商标侵权的标有“carhartt”注册商标短袖T恤22件、卫衣26件及外套7件延长扣押期限30Bo2022年10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涉嫌

3、商标侵权的标有标有“carhartt”注册商标短袖T恤22件、卫衣26件及外套7件解除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6月起,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富力尚悦居10号楼2404开办服装销售点,从事无商标标识服装销售,之后,当事人为牟利,于2022年7月下旬在富力尚悦居小区附近摊贩处以每件60元、80元、130元的价格分别购入明知是假冒的标有“carhartt”注册商标短袖T恤24件、卫衣27件及外套8件,并分别以短袖T恤每件90元、卫衣每件120元及外套每件200元的价格放在店内销售,于2022年8月9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截至被查获止,因当事人没有建账,无法提供经

4、营账目,无照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当事人已销售标有“carhartt”注册商标短袖T恤2件、卫衣1件及外套1件,按已查清侵权商品销售价格,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7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收据、商标注册证明材料、涉案的标有carhartt注册商标短袖T恤22件、卫衣26件及外套7件等。本局于2022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2)08130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

5、听证。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举行听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办服装销售点从事服装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服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商标侵权及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

6、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假冒的标有acarharttw注册商标短袖T恤22件、卫衣26件及外套7件,并处罚款44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帐号:1405010111200530062)如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O二二年H一月二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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