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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砂石采砂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河道砂石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长沙县所有河道(包括湖泊、水库)全部划定为我县河道砂石禁采区,除河道疏浚、航道整治以及水利建设需要外,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采砂石、淘金等生产作业。二、本县境内无正当理由滞留我县的采砂船舶,应限期离境,逾期不离境的,按规定拆除采砂机具,集中停放。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将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
2、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规定,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河道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砂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虽案值未达以上标准,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长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砂刑事犯罪,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规划内集中停靠点及砂石码头的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