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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冶金企业第一条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第二条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分提取;(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Q5%提取;(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IOO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三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
2、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