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区关于落实《xxx市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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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区关于落实XXX市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XXX市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市场监管垄(2020)9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

2、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统筹做好规章制度、政策措施文件存量和增量审查,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工作原则(一)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二)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

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求,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三)社会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战争等紧急情况时,为有利于防护、救灾、复工复产和重建,要防止出台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也要简化流程,快速审查通过有利于保障特殊情况下物资生产供应和帮扶受影响较重的行业经营者渡过难关、扩大供给、稳定就业等政策措施。(四)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三、工作任务(一)界定审查对象。全区行政机关和法律

4、、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政策制定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确保全面覆盖、应审必审。(二)优化审查方式。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完善和优化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鼓励政策制定机关实施内部统一集中审查,或由内部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区政府要

5、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对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文件,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将自我审查书面意见作为出台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要件,存档备查。多个单位联合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书面审查意见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单位联合发文会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政对拟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涉 及时会商、答复政策制定 提高审查效率。有关政策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工作机制,策制定部门公平竞争审查

6、的支持力度,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机关的意见征询,帮助把准政策界限,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三)严格审查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将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情形纳入审查标准要求。严格把握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严禁滥用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7、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说明相关政策文件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四)规范审查工作。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

8、公平竞争审查。各单位代区政府起草的相关文件,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表作为必要附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呈报政府办,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要进行情况说明。(五)开展评估清理。2020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清理,每3年评估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按照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要求,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评估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市场主体反映比

9、较强烈、问题暴露较集中、影响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与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留出必要时间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贯彻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单位每年H月28日前,

10、要形成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年度书面工作总结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做到信息报送准确、情况通报及时、统计分析详实、规范指导到位。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每年将全区汇总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一是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一次抽查检查,检查政策制定机关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全面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将审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在公平竞争审查年度报告中予以体现,同时以适当方式通报或向社会公开。二是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涉

11、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级机关经核查属实的,要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三是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鼓励政策制定机关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本单位内部公文办公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四是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保障作用,以反行政垄断执法配合推进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通过倒逼效应,形成规范政府行为

12、合力,推进我区公平竞争审查的市场体系建设。(三)强化内外监督。推进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对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问责机制,加强对实际执行效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失职渎职的,按照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四)积极宣传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媒介平台,扩大公平竞争审查在社会公众、市场主体中的影响力。组织开展好全区公平竞争审查业务的培训,强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2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3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

13、程XXX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代章)20xx年12月21日附件一公平竞争审查表年月日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口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起草机构名称联系人电话审查机构名称联系人电话征求意见情况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可附相关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可选)(可附专家意见书)竞争影响评估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是/否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对市场准入

14、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是/否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是/否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是/否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

15、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是/否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可附相关报告)是口否适用例外选择“是”规定时详细说明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签字:盖章:附件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 .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

16、与市场竞争;2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3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4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1 .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2 .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3 .未采取招标投标、

17、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4 .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5 .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6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

18、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2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2 .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

19、低补贴。(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3 .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4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5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6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

20、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7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2 .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3 .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4 .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

21、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1 .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2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3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4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1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2 .对外地经营者在

22、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3 .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2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3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优惠价格或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式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土地;4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环保标准、排污

23、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5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24、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1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2 .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及时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

25、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3 .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5 .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6 .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五、

26、例外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三)明确实施期限。第十九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附件三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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