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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特制定如下政策。一、全力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L扶持粮油生产。在中央、省级补贴基础上,加大对粮食规模种植的补贴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种植早稻后进行机插连作晚稻面积50亩以上的生产主体,按机插连作晚稻面积,由各区、县(市)给予每亩50元的补贴。执行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油菜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的规模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对开展黄酒原产地保护区糯稻种植基地试点项目的经营主体,在享受规模种粮补贴基础上,给予每亩300元补助。支持海涂区域水产
2、养殖池塘种植水稻试验。试验点需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试验池塘面积不少于15亩。符合要求的试验主体,每亩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yc2 .深化“藏粮于地,支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持或适当提高原补助标准(含对镇乡街道奖补),其中新建项目亩均建设标准一般不低于1800元,提质改造项目亩均投入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当地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安排。3 .鼓励粮食产销合作。对当年到省外主产区采购符合我市居民消费习惯的优质稻米(主要指晚釉谷(米)、晚粳谷(米),下同)数量达到2000吨以上(折合原粮
3、计算,下同),或在省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2000亩以上,运回粮食500吨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给予每吨最高10元的补贴。4 .保障“菜篮子”供给。支持“菜篮子”蔬菜基地建设,对列入一般新建、提升改造项目,按不少于投资额的55%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对列入重点新建、提升改造项目,按投资额80%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投资额的40%,单个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加强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管理及绿色防控,每年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面积IOO亩及以下的基地补助1万元,面积100亩至750亩的基地补助100元/亩,面积750亩以上的基地补助7.5
4、万元(基地内一季叶菜种植面积达到50%及以上的,补助资金上浮100%)o具体补助资金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考核得分为依据,考核得分为100分的按标准补助;得分小于IOO分的,按比例相应扣减;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补助。对通过管理及绿色防控考核的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当年新增生产性贷款按当期LPR的50%给予贴息,每亩贴息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建立国家级、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且完成能繁母猪考核任务的,产能在1万头以上,分别给予每家每年5万元、3万元的奖励;产能在5万头以上,分别给予每家每年10万元、6万元的奖励。二、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5 .实施机械强农。支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
5、体系建设,对秸秆综合利用、高效植保、侧深施肥、履带式拖拉机、农用北斗终端(包含北斗智能信息农机终端、北斗自动导航驾驶系统等)等重点农业机械,在中央、省补贴的基础上,可实行地方定额追加补贴,具体机具类型和追加补贴额度由各区、县(市)确定;对购置稻米加工包装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且用地规范的经营主体,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不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用植保无人飞机(需列入省农机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开展飞防服务,服务面积超过1000亩次的经营主体,由各区、县(市)给予不低于每亩2.5元的作业奖励。加快茶园管理机器换人,对IOO亩以上规模茶园生产主体新购茶园翻耕机
6、、采茶机、植保机等机械,按实际投资额的40%补助(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的除外),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农事服务中心、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的主体,截止省发文认定日期,按当年该主体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内申请省定补贴资金的1:1实行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6 .加快种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当年获国家级、省级审定的,分别给予育成单位每个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育成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当年获国家级、省级登记或认定的,分别给予育成单位每个4万元、3万元奖励;对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列入省主导品种的,给予育成单位每个10万元奖励;
7、对育成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列入省主导品种的,给予育成单位每个1万元奖励。支持良种生产基地建设,对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种业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购置种子加工设施设备,按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种植业资源收集保护,对种质资源繁育保护基地开展本地种质资源收集、繁育及保护工作的,给予每份种质资源1万元奖励。对省级资金支持的种质资源圃建设单位,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资金补助的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及以上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名单的,给予每家单位10万元奖励。支持种畜禽场保种补助,对列入省级及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遗传资源保种场,在部、省下达的年度保
8、种经费基础上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种畜禽场,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配套系祖代场)给予每年每家10万元的奖励,二级良种繁育场(配套系父母代场)给予每年每家5万元的奖励。提升水产养殖,获国家级原良种场、省级原良种场、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的,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通过国家级原良种场、省级原良种场、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复查考评的,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及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给予每家单位5万元奖励。支持南繁基地育种,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后,对在南繁基地开展黄酒专用糯稻新品种选
9、育、优质稻新品种选育、早熟早釉稻新品种选育等水稻育种项目的单位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7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支持粮食绿色高效生产,对已通过验收的绿色防控示范区,继续开展绿色防控示范的经营主体,每个奖励4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农作制度创新示范基地经营主体,每个奖励2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续建农作制度创新示范基地经营主体,每个奖励1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绿色高产示范方经营主体,每个奖励3万元;对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健康土壤基地培育实施方案,成功培育健康土壤示范基地的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以村、镇(街道)整建制培育的村、镇(街道),每个奖补5万元。支持“无疫小区”创建奖励。对通过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的“非
10、洲猪瘟无疫小区”或“布病无疫小区”养殖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对养殖面积100亩及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当年按养殖面积6%(含)以上新建并运行养殖尾水处理池、年水质检测2次(含)以上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按基地池塘(含尾水处理池)面积给予每亩5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每家奖励1万元。&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镇乡(街道)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经考核优秀的,每个奖励3万元,考核合格的减半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体
11、制各自承担);对评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的主体,每个补助5000元。三、加快提升农业产业水平9 .传承发展特色产业。传承茶产业发展,支持茶业科技创新,对列入省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获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茶叶新产品、茶叶精深加工新产品或茶衍生新产品,每只奖励5万元;对茶叶生产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支付1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合作成果通过验收或鉴定的再奖励1万yco传承发展兰花产业,对列入省级、市级科研计划的兰花科研项目,分别追加补助3万元、2万元;对兰花新品种参加国家级、省级评比并获得一等奖(金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传承发展市树(香
12、椎)产业,对列入省、市科研计划的香椎科研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香椎及衍生产品参加全国、省相关展销评比,并获一等奖(金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香椎加工包装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且用地规范的经营主体,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不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 .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对投资30万元及以上新购置成套茶叶生产加工设备的生产经营主体,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加快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设备应用,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的主体,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未来农场”的主体(含
13、第一批、第二批新认定省级“未来农场”),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验收通过的数字化茶园示范区,每个奖励5万元,全市每年最多创建6个。IL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林业经济示范区的给予资金奖励,获得省级特色产业示范县和森林体闲养生城市命名的区、县(市),分别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林业特色产业强镇和森林康养名镇命名的,分别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森林人家命名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的经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全国、省森林生态文化类(生态文化基地、生态文化村、森林文化小镇等)、林业科普基地、自然教育基地(学校)等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5万元、10
14、万元。加快农家乐规范化建设,当年被省级评为五星级农家乐的主体,每个奖励3万元。12 .促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茶叶、香椎电商发展,对通过电子商务销售茶叶、香樨,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IOO万元、500万元、IOOO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茶叶、香椎单独计算年度销售额,并分别对照标准享受政策奖励);已享受过奖励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本年度销售额比奖励年度(以获奖励年度最高销售额为准)增加100万元、500万元、IOOO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茶叶生产主体在淘宝、天猫、京东、微信等网
15、络销售平台设立店铺销售自产茶叶,累计年销售额2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运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13 .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支持规模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产地配送、直供直销、“互联网+”为重点的新型流通体系项目建设,对冷藏保鲜、分拣包装、冷链物流设施(设备)等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14 .加强农业品牌建设。对新获评国家、省级优秀区域性公用品牌,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每只奖补5万元;认定为省级名牌农产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每只奖补3万元;对国家相关部委新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的,每只奖补10万元;对经农业农村部新认证的绿色
16、食品,每只奖补2万元,续展认证的减半奖补;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的稻米生产主体,每个奖励2万元;对获得“浙江好稻米”金奖、优质奖和“越乡好稻米”的稻米生产主体,每个奖励5万元、3万元、3万元。15 .推动农产品展示展销。对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境内展展位费按实补助(按财政体制各自承担);对国际展参展费用定额补助,参加举办地在境外的国际展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举办地在境内的减半补助。对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销会专题推介活动的,每个补助2万元。对实施市花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的承办单位,最高补助20万元。加大市树推介,对参加市外展
17、示展销会推介活动的香椎企业、合作社以及个人,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对开展市树香榷推广推介活动的实施单位,最高补助25万元。四、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6 .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对完成股改的规模农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的规模农业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挂牌企业成功转板的,按相应政策给予差额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渔、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7 .扶持农创客创业创新。对大学生农创客牵头新创办农业
18、组织,且承包土地50亩以上(粮食IOO亩以上)、期限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大学生农创客创办农资、农技、农机专业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且当年服务面积(不重复计算)在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经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大学生农创客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比赛,获得国家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支持农创客通过扩大有效投资不断发展壮大,每年评选一批市级优秀创
19、业项目,获评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额度的LPR利率贷款贴息;支持农创客抱团发展,农创客联合会组织农创客参加省、市农博会的,按组织会员数每个给予0.2万元补助,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18 .培育乡村人才。每年评选100名左右乡村领军人才,入选者每人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将论文写在大地上”,农业经营主体(农民)获评农业系列正高、副高职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鼓励各地加大乡村人才扶持力度,给予合理用地保障,积极融入资本市场,会同金融机构对乡村人才进行集中授信、给予贷款贴息、创新“乡村人才综合保障险”;上述扶持资金由所在区、县(市)负责兑现。五、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20、19 .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对农村人居环境提升项目进行奖补,主要用于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公共服务配套、“未来乡村”场景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向美丽经济转化等,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排名前两位的项目进行奖补,每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IOO万元。突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对形成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效应的建设单位,每个奖励50万元。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就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相应奖补政策。20 .加快建设“森林绍兴:对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城乡绿化美化、森林抚育经营、林相改造(退化林
21、修复)等森林生态建设项目,按项目决算投资额和该项目独立费用总和的80%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4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余由各区、县(市)承担。对新获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奖励10万元;对新获评省级现代林场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林木植物新品种(良种)的,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新获评的省级“一亩山万元钱”高质量示范基地,每个奖励15万元。加强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单个项目要求蓄水量不少于50立方米),按照有关规定,每项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全市已组建的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及新组建的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新增森林消防装备进行奖补,最高
22、不超过5万元。对在重点区域实施松材线虫病等森林病虫害防治项目的建设单位,每年奖补不超过70万元。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救护,对每个市级监测点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建设野生动物市级收容救护平台,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21 .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对市级河(湖)长管理的河道、湖(库)年度治理项目,列入“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及长效运维管理样板的镇乡(街道),按照每个镇乡(街道)5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市级河(湖)长管理的河道、湖(库)年度治理项目,清淤砌坎、库塘治理、沿岸道路及环境整治、水质提升、水生态修复、水面保洁、长效管理等项目,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合同价50%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
23、进行补助,其中省级河(湖)长管理流域曹娥江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浦阳江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其它每个(片区)或湖(库)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支持区、县(市)开展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系统排查工作、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按照每个区、县(市)5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支持市级河(湖)长管理河湖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对列入年度市级河(湖)长管理河道湖库片区健康评价任务的,按照每个片区5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支持市级“河(湖)长制”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相关智能化建设项目的保障。22 .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各区、县(市)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
24、、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包括常规水资源管理工作和年度重点水资源管理工作。完成年度水资源管理目标任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优秀的区、县(市)奖励50万元,良好的奖励40万元,合格的奖励30万元,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实施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奖补。每完成一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奖补70万元。六、不断深化强村富民集成改革23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扶持列入市“消薄”增收计划的项目;对项目涵盖的市定相对薄弱村,依村集体经济消薄困难程度,给予每村15万元的奖补(当年预算安排不超过1500万元)。加强结对帮扶,每个结对市级部门落实经济薄弱村结对帮扶资金10万元,用于
25、发展村集体经济;落实社区结对帮扶资金4万元,用于社区共建。24 .推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对新创建为市级低收入农户产业帮促基地的,每个奖励5万元。25 .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鼓励村集体开展土地流转,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下同),达到相对连片50亩及以上的,按新流转土地面积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亩400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鼓励整圾、整村土地流转,当年新流转面积达到IoO亩及以上,或达到整村流转标准的,上述以奖代补标准提高到每亩500元;对列入当年市级“消薄”名单的村,上述以奖代补标准提高到每亩600元。支持村集体为农户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对土地全程托管期限5年及以上的,
26、视同流转,享受上述相应政策。鼓励整个镇乡(街道)土地流转,达到整镇流转标准的,给予镇乡(街道)5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用于土地流转工作。支持镇乡(街道)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按当年新登记备案的实际土地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支持镇乡(街道)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按当年试点面积给予乡镇(街道)每亩500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流转土地较多的镇乡(街道)探索建立土地流转费履约周转金制度,给予试点镇乡(街道)1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对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达到集中连片30亩及以上并种植叶菜的,按新流转土地面积给予
27、流入方每亩400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以上政策,市级与各区、县(市)各承担50%。26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对通过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含闲置农房激活)推动强村富民效果明显的示范村,每村奖励20万元。27 .支持林权抵押贷款。对新组建惠农担保合作社(机构)并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等担保业务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28 .加强“财金农”合作。继续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探索茶叶低温气象指数、农机保险、叶菜成本价格保险等地方特色农业险种试点。七、附则29 .本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组织(镇乡街道、村居社区)。30 .本
28、政策条款中明确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的,原则上由各区、县(市)负责申请受理、审核兑现;需市财政兑现的,原则上由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审核并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审定后兑现。3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政策,弄虚作假,骗取本政策所给予的扶持和奖励,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退回已领取的费用,并记录在本人和单位的诚信档案中。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属粮食生产功能区但未种植至少一季粮食作物的,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或出现“大棚房”问题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32 .各区、县(市)在
29、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兑现。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33 .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政策制定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实施。34 .本政策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