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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L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国标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
2、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2规定执行。1.4、 凡处于国标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3、;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IonI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快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焕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IOiIb并不得在烈口下曝晒。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