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第6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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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2-13-14讲课日期:20年月日周次:第14-16周星期:_L_学时:_6第6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教学目的、要求: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要求,行政处罚办法立法目的及行政处罚的程序,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重点: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难点: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教学内容:6.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 .1.1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基本要求L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注册安全工

2、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实施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依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并经注册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或者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健全。2 .适用范围暂行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3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

3、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4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6.1.2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 .考试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2 .报考管理包括报考条件以及涉外人员的报考条件的规定。3 .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办法原人事部统一印制,原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4、理总局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6.1.3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1 .注册制度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2)注册管理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2 .申请注册的条件、审查1)注册条件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5、。2)注册的审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3)注册的有效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3.注册的变更和注销1)注册的变更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2)注册的注销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受刑事处罚。(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5

6、)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6.1.4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1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范围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2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根据暂行规定的第二十四条享有相应权利。3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根据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五条履行相应义务。6.1.5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法律责任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7、和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地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注册安全工程师有相关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6.2.1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基本要求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2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8、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3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管理规定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了规定。4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和执业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管理规定要

9、求的,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管理规定。5 .2.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规定1 .初始注册的申请申请人的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分类: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2 .初始注册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相关内容提供。3 .不予注册的规定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注册。4 .办理初始注册的程序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

10、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3)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

11、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5 .延续注册的决定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6 .变更注册的决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7.重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2)聘用单位被吊

12、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8.注销注册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1)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2)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2.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检查;(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4)安全检测检验;(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6.2.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L

1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包括: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包括: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6.2.5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L继续教育时间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

14、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2 .继续教育的实施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3 .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编制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4 .2.6监督管理L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

15、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5 .公告监督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6 .执业活动监管授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6.2.7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弄虚作假申请注册、未经注册擅自执业、骗取执业证、违法执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6.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6、6.3.1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1 .立法必要性制定行政处罚法,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需要;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2 .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法。6.3.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1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拘留;安全生产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 .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一般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特殊管辖、委托管辖。3 .3.3行政处罚的程序1 .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程序和要求1)处理事故隐患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处理事故隐患、采取查封扣押、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程序和措施。2 .简易程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3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中常用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办法对此作出了下列规定:立案及调查;承办人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客

18、观调查的,应当回避;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收集证据,勘验物品;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行政处罚,作出较重行政决定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4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决定之前的一种行政程序。行政处罚办法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举行听证、听证的中止和终止等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1 .3.4行政处罚的适用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违法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19、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3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有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4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危险物

20、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5 .生产经营单位侵犯从业人员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的责任的

21、,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 .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7 .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1)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

22、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8 .安全资质、资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呢预案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3、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9 .合并处罚生产经营的那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同一生产经营的那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0 .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1)从重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呢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 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4)拒绝、阻碍或者

24、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3)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11 .违法责任主体的界定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即违法责任主体,是指非法或者合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12 .违法所得的计算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25、1)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2)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3)提供安全生茶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4)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5)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1 .3.5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办法对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措施作了下列规定:L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4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管理规定6.4.1

26、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的规定L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安全标准作了规定。2.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J2)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茶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J3)检测检验要求(1)检测检验依据。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的标准、规范以

27、及检测检验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工作。(2)检测检验责任。必须遵循真实、诚心的原则,尊重科学、尊重事实,认真进行检测检验。4)新产品检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后,方可生产、使用3.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作了关于经营单位条件和经营要求的规定。6.4.2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1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II651/989)和国家颁发

28、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2 .专项经费1)专项经费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用品必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J4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

29、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1 .4.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L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是监督管理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受到依法查处。2 .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

30、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 .从业人员的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4 .工会的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1 .4.4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L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

31、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 .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那个,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 .安全标志管

32、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6.5.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1 .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2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分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3 .检测检验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1)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

33、质认定和监督检查。2)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6.5.2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和延续换证、增项审批、变更审批和公告及证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均作了规定。6.5.3 检测检验的规定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对检测检验人员、执业准则、执业规范作了相关规定。6.5.4 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监督、注销资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按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进行。6.5.5 罚则管理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罚则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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