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仓库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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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油库、炸药库是重要设施,是各单位、项目施工生产重点防范的危险源,为加强油库、炸药库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项目部。第二章油库安全管理第三条油库的设计、选址、建造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应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油库或加油站不得敞露,外围必需设置不低于2、5米的实体围墙或防护栅栏。第五条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制度,明确责任人。第六条油库工作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第七条库内应设有醒目的安全防火、禁止吸烟等警告标志。第八条各种桶装油及油罐严禁露天放置,应有隔阳、隔雨设施。油罐安

2、全通气阀保持通畅。第九条不同种类油类应分开存放,并标有品名、型号的标示牌。第十条进入雷雨季节提前对避雷装置及接地电阻进行测试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一条库内照明、动力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专门灯具设备,由专业人员安装维护。第十二条保持场内环境卫生,各种油类、设施、材料等存放有序。第三章炸药库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爆炸物品仓库的修建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库区内外部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贮存爆炸物品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审领合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在公安部门核准的储存数量范围内进行贮存,严禁超量贮存。第十四条炸药库与雷管库要分开设置,相对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外围应设立2米以

3、上的围墙或防护栅栏,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库内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鼠害。第十五条应配备足够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砂及避雷针装置必须配备齐全。第十六条库区必须设专职警卫人员昼夜看守和巡逻,有条件的可配备红外线报警装置。第十七条库区内严禁烟火和用明火照明,不准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第十八条库区线路、照明、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具体的规定。第十九条在库区应禁止使用无线通讯设施,进入人员不得携带火种、穿带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衣物。第二十条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办理作业证,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爆破器材应分类分库存放。严禁混存和存放在其他仓

4、库及地点。第二十二条贮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数量,装卸要轻搬轻放,码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爆破器材的入库与发放应有严格的手续,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相一致的管理制度,账目清楚明了。第二十四条爆破器材入库品种、数量必须与入库单相符,检查验收后,保管员在入库单、购证回单上签字。第二十五条领用爆破器材,应依据爆破作业负责人提出的爆破器材计划和签发的爆破器材领取单(或发料单)进行发放。第二十六条领取爆破器材应定人,由专人领取。不同火工材料不得同车运输。第二十七条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班退回炸药库,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第二十八条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造册登记,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进行销毁。第二十九条警卫、库管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离岗。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安全人员应不定时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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