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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仓库、商场中禁止设置员工宿舍国标3518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的第7章【综合判定要素】这一章节中的7.L3提到:“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的规定。”我们再来一起看上文中提到的GA703里是什么要求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theplacecombinedwith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andbusiness)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4. 1(强制性条文)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
2、列建筑内: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厂房和仓库;d)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e)地下建筑。4.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a)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b)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C)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4.3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
3、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4.4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4.5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4.6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4.7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4.8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国标50016(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5(强制性条文)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3.3.9(强制性条文)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