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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公司常用公文种类为: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通告、决定、函、会议纪要等。第二条以分(子)公司名义向集团公司呈报的请示、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发布的文件等,发文字号为:XX司字【XXXX】第XX号。一般工作联系或业务往来可采用便函方式。第三条公文制发承办人拟稿后,由行政部门将发文稿纸附于清样之上并随文运转。如文件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时,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会签单位在发文稿纸中的会签部分签名表示同意。公文在签发前,须由单位负责人和行政部门审核;行政部门有权对文稿进行修改,内容不符,格式不正确的文稿应予以退回;单位领导终审后签发文件;分(子)公司对外的重要发文,须报集团公司行政策划部审核,否则不得擅自发文。第四条行政部门负责定稿的缮印、用印或送交领导人签署。第五条行政部门负责发文的登记、传递或公布。有价值的发文草稿、定稿连同发文稿纸一道整理归卷。第六条行政部门应对重要发文进行查办,督促收文单位解决有关问题或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相关表格发文稿纸发文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