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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决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UOxx71号)和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X能源煤安(20xx30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2、,全面深入排查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二、工作安排自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即日起至5月底):全面自查阶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xx6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xx
3、7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X府函20xx31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实施意见、关于研究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X府函C20xx31号)工作措施的会议纪要(x府专议20xx74号)等,对照本方案要求和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煤矿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第二阶段(6
4、月-9月):督导检查阶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各地及其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大检查。对开展大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并约谈、曝光,向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通报有关情况。第三阶段(10月党的二十大结束):“回头看”阶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各煤矿企业要向所属煤矿派驻工作组,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对重点地区实行派驻检查。三、组织领导市能源局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检查组,组成3个督查检查小组分片区对各县(市、区)、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
5、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开展大检查。组长:XXX(市能源局局长)副组长:XXX(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长)第一督查检查小组,负责督导大方县、金沙县、威宁县,对林华煤矿开展大检查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XXX联络员:XXX()第二督查检查小组,负责督导七星关区、织金县、百里杜鹃管理区,对贵平煤矿开展大检查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联络员:XXX()第三督查检查小组,负责督导XX市、XX县、XX县,对新田煤矿开展大检查组长:XXX成员:XXX联络员:XXX()四、检查内容(一)地方党委和政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党委和政府是
6、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30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安委会矿山专项督导帮扶组移交问题清单,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实施意见、关于研究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X府函20xx31号)工作措施的会议纪要(毕府专议20xx74号),及时研究煤矿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
7、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煤矿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煤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煤矿名单,明确每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煤矿井口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矿山专项督导帮扶组移交问题整改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矿
8、安X20xx30号)要求,督促指导煤矿按“五定表”要求整改落实,并在煤矿显著位置悬挂整改落实监督牌。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是否严格落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加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xxJ25号)要求,分类处置长停矿井。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掌握煤矿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投入、灾害治理、重点工程等实际情况,督促煤矿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
9、同时是否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煤矿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采煤、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
10、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五)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照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做好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展颁证条件现场核查,是否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或者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煤矿是否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六)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
11、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对“三表两图一运输”进行分析核查、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对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七)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各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煤矿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水害、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并优先超前采取区域措施治理灾害。是否按照瓦斯“零超限”目标要求,开展瓦斯防治
12、攻坚,严格开展瓦斯超限分级追查。(A)煤矿采掘接续情况。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对“三量”不达标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企业是否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或者任务。(九)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开展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
13、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企业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煤矿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十)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
14、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xx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xx124号)、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黔能源发20xx3号)、xx市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等专项整治行动,是否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整合技改和停产停建整顿煤矿偷采、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监测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行为。(十一)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煤矿企业地面危险岗位
15、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十二)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是否对单班入井人员超500人的“大班次煤矿”进行评估,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单班入井人数必须符合限员规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十三)电子封条建设情况。煤矿“电子封条”是否按标准规范建设完成,联网是否稳定可靠。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照煤矿“电子封条”建设技术指导书(试行)和贵州省煤矿“电子封条”建设实施方案组
16、织指导煤矿开展建设,是否实现在线监管。对未及时启动项目建设、或进展缓慢的煤矿及建设单位,县级煤矿安全监管是否采取定期调度、约谈、限期完成等措施督促煤矿及承建单位推进项目建设。对长期停产停建(需通风排水)煤矿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的,是否限期对所有井口进行物理封闭。(十四)煤矿瓦斯超限专项整治情况。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分类统计并排名,并将瓦斯超限次数超过3次、超限次数排名前3名、同一类型瓦斯超限2次及以上的煤矿列入瓦斯超限整治对象。煤矿瓦斯超限专项整治是否有效,是否依据瓦斯超限类型开展有针对性的瓦斯超限整治。对经过瓦斯超限专
17、项整治的煤矿,瓦斯超限次数是否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对未下降的,是否持续开展瓦斯超限专项整治。(十五)人员定位系统提升行动执行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煤矿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煤矿企业是否收集填报所有从业人员信息,并及时更新,实现从业人员信息岗位跟踪、动态管理。煤矿是否建立人员定位识别卡“一人一卡”台账,并动态更新,煤矿从业人员入井是否随身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开展劳动用工排查,对聘用专业学历、实践经历等与岗位要求不符的人员,是否督促其限期整改,严禁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十六)矿山救护队到矿时间超过规定整治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
18、伍,未设立但与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救护协议的,必须设立兼职救护队。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督促煤矿开展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现场测试工作,现场测试时间是否准确有效,对现场测试时间大于30分钟的,是否督促煤矿由协议救护队派驻两个救护小分队。(十七)国务院督导帮扶组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针对督导帮扶组检查发现的问题,煤矿安全监管主体部门是否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深入查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并严格把关整改方案。煤矿企业对存在的隐患问题是否按照“五落实”的要求整改,整改后,是否由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初步验收,再由煤矿安全监管主体部门进行验收销号,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梳理督导帮扶
19、组检查发现中的重大安全隐患,并发送至辖区内煤矿企业,督促煤矿对照自查自改。(十八)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对煤矿开展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煤矿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
20、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十九)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二十)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各煤矿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煤
21、矿监测数据能否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网对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一接报消警一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二十一)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煤矿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煤矿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二十二)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十三)统
22、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各有关部门是否加强服务指导,加快保供煤矿产能核增,协调推动先进产能有序释放。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落细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煤矿企业实现全覆盖检
23、查,并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煤矿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综合运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
24、”、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三)突出检查重点,统筹协调推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煤矿,特别是单班下井在500人以上、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等高风险煤矿。要将大检查工作与国务院督导帮扶组移交问题的整改落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
25、,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四)强化源头治理,推动治本攻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五)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社会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
26、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附件2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一、煤矿上级公司1 .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按要求配备责、权一致的五职矿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理。2 .能否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3 .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
27、标。4 .是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制定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5 .重点时段,是否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对承担保供任务的煤矿,是否落实必须派驻安全工作组的要求。二、煤矿(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1. 煤矿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其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28、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单班入井人数是否符合限员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3. .矿井采掘部署情况。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矿井采掘接续是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
29、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4. .矿井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5. .矿井重大
30、灾害防治情况。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可靠。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措施,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全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是否使用非阻燃
31、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是否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6. 矿井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7. 矿井机电运输情况。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8. 矿井爆破、动火管理情况。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
32、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9. 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者签订救护协议,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10. .露天煤矿。采掘台阶高度、平盘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
33、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边坡角、帮坡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是否定期检验矿用卡车的制动、转向系统、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矿场道路是否符合规程要求;钻孔、爆破作业是否编制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11.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煤矿项目(含整合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岗位职责,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技改施工,是否存在假
34、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超过批准的整合技改时限、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等问题。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二)即将关闭退出煤矿。1 .第(一)条中有关检查内容。2 .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3 .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4 .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5 .是否在4月30日前完成封闭填实井筒、拆除提升设施,关闭到位。(三)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整改)煤矿。1 .第(一)条中有关检查内容。2 .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
35、其岗位职责。3 .煤矿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整改内容、作业地点、下井人数并在井口公示。4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甚至隐蔽工作面冒险组织生产等情况。5 .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四)长期停产停建矿。1 .是否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及其岗位职责。2 .是否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电子封条”等措施。3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4 .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5 .无计划复产复建或复产复建方案未经评审同意的,是否采取断电措施,及时封闭
36、井口。(五)巳关闭煤矿。1 .是否按规定关闭到位。2 .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情形。3 .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六)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附件3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填表单位(盖章):统计截止日期:检查煤矿查处隐患行政处罚次数合计其中合计其中检查煤矿数(个)检查煤矿数(矿次)(项)一般隐患(条)重大隐患(条)(次)对企业(次)对企业管理人员(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矿次)责令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个)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次)巡查长期停工停产煤矿(矿次)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煤矿(个)撤销设计数量(个)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37、公告黑名单”管理煤矿(个)分管负责人:填表人: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备注:表中数据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累计汇总数据。附件4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统计截止日期:约谈对煤矿企业责任追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煤矿企业(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煤矿企业(家)曝光查处的重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起)对煤矿企业(次)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人次)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次)党政纪处理(人次)调整“五职矿长”(人次)解聘(人次)罚款(人次)罚款(万元)分管负责人:填表人: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备注:表中数据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累计汇总数据。附件5重大隐患清单填报单位(盖章):统计截止日期:年序号地市煤矿名称重大隐患内容挂牌督办单位整改情况(已整改/正在整改)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正在整改的填写)分管负责人:填表人: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备注:表中数据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累计汇总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