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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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副渔等为劳动对象,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作

2、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并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条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第六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依法依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须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原则上应是县(市、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并根据下列标准进行申报:(一)主体职

3、业化。家庭农场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时间1年以上且实际经营家庭农场1年以上;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农场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二)规模适度化。土地规模适宜,不超过自身生产、经营承载力(规模标准见附件1);土地流转经审核、备案,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三)管理规范化。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对整个生产过程有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纳入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并获得D级(含)以上信用等级

4、评价;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产权明晰,安装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APP,实行财务核算,能提供财务报表;有规范的销售记录;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农场环境整洁,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四)生产标准化。获得C级(含)以上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并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生产注重绿色低碳,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建有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追溯制度,实施食用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拥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绿色优质农产品认定;配合开展“肥药两制”工作,实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

5、农业机械。(五)经营高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比普通农户高25%以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农产品销售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六)加分项。家庭农场(农场主)或其农产品获得市级(含)以上相关荣誉的,可获得相应加分。(七)否决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L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抽查工作的;2 .家庭农场(农场主)列入失信黑名单的;3 .近2年违规经营被查处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4 .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未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未对整

6、个生产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没有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的;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A)经评审,总分到90分(含)以上的,可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第八条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提供以下材料:L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2 .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分表(附件3);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5 .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等经营土地的证明材料;6 .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7 .农场主或家庭成员文化程度证明材料;8 .使用商标证明;9 .家庭农场的生产等相关管理制度;10 .农产

7、品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11 .家庭农场获得相关评价的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材料(食用农产品);12 .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农产品生产记录;13 .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监测)文件;14 .其他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三章评选认定程序第九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一)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经所在镇(街道)初审通过后,于申报年度4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二)推荐。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进行审核推荐,并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于当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S)评审认定。

8、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抽查;在此基础上,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为“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第四章监测第十条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标准每两年监测一次,在监测当年度6月3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及前2年度的经营情况总结。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一)因经营不善

9、、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2年内不得参与申报:(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二年内受到过农业行政处罚的;(三)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嘉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农发(2021)13号)同时废止。附件:1.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规模标准2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10、3.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分表附件1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规模标准产业种类单位规模标准种植业粮油面积(亩)300-1000种养结合面积(亩)50-300设施(露地)蔬菜瓜果面积(亩)30(50)-100水果面积(亩)30-200花卉面积(亩)30-100其他特色种植业年产值(万元)250畜牧业生猪年出栏(头)500-2000羊年出栏(头)500-1000肉禽年出栏(羽)30000-100000蛋禽年存栏(羽)10000-50000意蜂年存栏(箱)150-300其他特色畜牧业年产值(万元)250渔业池塘面积面积(亩)50-200工厂化养殖平方米22000其他特色渔业年产值(万元)210

11、0注:农旅结合、种子种苗、农机服务等特殊情形彳R其他经营效益特别突出的,结合实际情况认定。附件2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家庭农场生妻营情况农场名称(盖章)农场主姓名农场地址县(市、区)镇(街道)村联系电话登记注册时间市场主体类型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主营产品种植、养殖规模土地流转面积/年限是否为粮食生产功能区是口否是否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口是口否“三品一标”认证使用注册商标有无生产、财务等制度口是口否前2年度总收入(万元)前2年度总支出(万元)前2年度净利润(万元)前2年度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姓名与农场主关系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技术资格常年雇工人数(个)临

12、时雇工工数(工)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进行承诺:(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镇(街道)审核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注:新申报的主体只需填写上一年度的相关财务数据。附件3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分表序号项目指标标准分值自评县(市、区)评市评备注1主体职业化(15分)家庭农场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时间1年以上且实际经营家庭农场1年以上。必备条件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5农场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分)、农场主具有初中、高中学历(3分)或家庭成员实际从事家庭农场经营管理

13、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可加3分。5农场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52规模适度化(20分)经营规模符合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规模标准,每高于或低于标准的10%扣2分,最高扣10分。10土地流转经审核、备案,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5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53管理规氾化(25分)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制度(2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3分)。5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一票否决纳入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并获得D级(含)以上信用等级评价。1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5安装使用家

14、庭农场随手记APP(1分),实行财务核算,能提供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报表(4分)。5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有规范的销售记录。5农场环境整洁,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44生产标准化(25分)获得C级(含)以上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1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4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5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建有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追溯制度。5非初级食用农产品可缺此项实施食用承诺达标合格证(3分)或拥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绿色优质农产品认定(2分)。5非初级食用农产品可缺此项配合开展“肥药两制”工作,实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2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农业机械。35经营高效化(15分)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比普通农户高25%以上。5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5农场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3分),产品订单化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2分)。56加分项(10分)家庭农场(农场主)或其农产品获得市级相关荣誉的加5分,获省级(含)以上荣誉的加10分,不可累计加分。10合计/注:1.考核总分为IlO分,根据认定标准制定此表。2 .评分时,如无特殊规定,满足标准得满分,反之得0分。3 .评分标准缺项的家庭农场可按比例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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