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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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及损坏,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提高利用率,结合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为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提供服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等。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

2、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各校总务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职能处、室、组、班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的责任人。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第七条根据财政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可分为以下十类: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学校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学校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通用设备三、专用设备四、交通运输设备五、电气设备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七、仪器仪表及其他八、文艺体育设备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十、家具用具及其他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形成及计价第八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有原始价值、重置完全价值和残值,根据学校业务活

3、动和固定资产管理特点,日常会计核算中主要采用原始价值计价,在无法确定固定资产原值时,采用重置完全价值计价,由学校清理资产小组评估。第九条具体计价原则为:1、校园土地只登记面积(单位:平方米),不计价值。2、教育局建造完工交付学校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以决算价作为入账价值,尚未决算但已交付使用的以合同价入账,待决算后用决算价调账,具体价值由教育局项目办开具给各校的“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通知单”为准。3、教育局划拨的固定资产以划拨单标明的价格计价。4、学校自筹资金建造形成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实际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5、学校自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

4、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扩、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增建过程中的定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捐赠清单列出的价格计价,未列价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9、以前年度未登记建账,无法精确计算当时费用的固定资产,按现时重置价值计价。10、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Ih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五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第十

5、条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审核后的固定资产原始凭证入账,入库单等应视同发票一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附件,一并作为原始凭证装订到凭证中。教育局划拨的固定资产,凭划拨清单入账;学校自购的固定资产凭采购票据和发票入账;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凭捐赠清单入账。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人员职责学校会计或报账员:设置固定资产总账,进行总括分类核算,只记金额,不计数量;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反映每类别下每项固定资产代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及时录入资产和会计软件系统打印资产卡片和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按中小学账务处理方法做好固定资产的增加(购入、新建、调入、捐赠、自制)

6、减少(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等入账工作,从价值上对固定资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控制,明细账总额必须用总账的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总额相符。学校财产管理员或保管员: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具体反映每类别下每项固定资产代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设置固定资产登记汇总簿,反映各使用部门及个人领用、存放、保管固定资产的情况;各种登记簿和登记表的总额必须与会计账目相符。使用部门或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发放登记表,由使用人员或保管人员签名,一式两份,由学校财产管理员和处、室负责人分别保管;各功能室仪器设备必须专人负责,管理员台账必须与会计、保管账册相符。第十二条各校应成立固定资产清理检查小组,清理检

7、查小组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做到账账、账表、账物相符。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变卖、报废、报损等。第十五条房屋及建筑物的拆除、车辆、锅炉等价值较高的设备根据需要适时处置、核销;其他单位价值较小的固定资产处置和损失在每年年末资产清理后集中核销。第十六条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二)教育局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S)财政局(国资办)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批;金额较大

8、的,财政局(国资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四)各单位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并作账务处理。第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和残值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修构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七章奖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及有关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1、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2、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十九条学校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2、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3、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或借用固定资产不还的;5、财务人员不见“固定资产验收单”即给予报销的;6、其他按法规应予追究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教育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比照本制度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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