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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产3.5%o(二)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区税务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三、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2023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