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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故处置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区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教育系统保障校园安全和应对各类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对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教育系统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故处置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以及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预案。1.3
2、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危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教育系统乃至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统的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灾害等。上述各类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有时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有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突出重点,统筹应对。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3、,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区教育局成立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育系统应对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3)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教育系统与各级各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及队伍的作用,确保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4)科学规范,依法办事。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做到依法办事、合情合理,使应对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
4、害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5)把握主动,正确引导。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2组织体系2. 1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成立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类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Q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安稳股,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指导教育系统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队伍培训等应急体系建设
5、;组织修订七星关区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区教育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推动教育系统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做好教育系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2.3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各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本校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置工作机构或设定专兼职人员,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区教育局的领导与指导下,负责本校各类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3预防预警3. 1预防(1)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
6、落实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检查。(2)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和一些影响大,师生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立即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于可能波及相关临近地方或单位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3)各级各类学校及所属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或途径,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
7、等常识,增强教育系统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能力。(4)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3.2预警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预警制度。(1)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可以预警的突发地震、泥石
8、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以适宜的方式发布或调整预警信息,并进行应急准备,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向可能波及的相关临近地方或单位通报。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通讯、手机短信、信息网络、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个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内的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师生员工有关的突发地
9、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学校和社会治安秩序;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危害或涉及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
10、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相关学校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4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获悉可能发生和已发生涉及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信息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区教育局报告。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必要时也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的进展,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报告
11、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4.2 先期处置涉及教育系统的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相关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区教育局以及有关专业部门或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4.3 组织协调(1)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本校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区教育局指导相关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超出区教育局和学校处置能力的,根据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类别、特点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应及时依法报请相应的专业部门派出专门指挥人员、专
12、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并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4 处置措施区教育局和学校在属地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首先做好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必要时报请公安
13、等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3)协调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及生活基本正常;(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校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6)做好受灾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
14、所,确保受灾师生员工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7)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学生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教职工和成年学生提供相应服务;(8)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9)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10)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11)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4.5 应急结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
15、自然灾害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组织处置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学校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4.6 信息发布(1)区教育局和事发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分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有关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布简要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相关部门和学校的应对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时间处置情况做好相应的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校园和社会舆论。(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事态发展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5事后恢复5.1 善后处置区教育局应当根
16、据所属教育系统遭受的损失和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资金、物资等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组织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根据善后处置的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助相关司法机关对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5.2 调查评估根据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类别和特点,区教育局和学校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查明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
17、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对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报告。5.3 恢复重建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尽快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的,可报请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或人员尽快恢复当地教育系统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6保障措施1.1 宣传培训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特点、通过培训、课堂教学、校园电视、广播、网络、专栏、黑板报、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安全展览、文艺演出等生动活泼的形式途径,开展突发地震、泥石
18、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应急救助和处置的知识与技能、各类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常识,增强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不断提高妥善应对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水平。1.2 应急演练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当地可以预见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类别以及中小学校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对相应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逃生避险和应急反应能力。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不符合实际时,应及时修订。1.3 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学校应组建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备队,主要由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后勤保障、心
19、理救助、学生工作、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应急救援意外伤亡人员抚恤、治疗、康复、就业、安置等保障制度,为预备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应急预备队要建立健全与当地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动合作机制,适时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合成、协同应急的能力;要加强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应急能力建设,动员广大教职工以及成年学生志愿者等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准备,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1.4 财力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经费保障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日常应急
20、演练、宣传、培训经费。1.5 物资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教材、教学仪器设备和应急处置及救援设施、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教育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7奖惩7. 1表彰奖励对高度重视应急工作,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应急科研,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救援等环节的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7.2责任追究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预防、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8.1各级各类学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校的应急预案8. 2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8.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