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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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取得实效,根据省院党组研究意见,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民行检察工作专项宣传,要以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和第十三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充分履行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二)总

2、体要求。按照高检院、省院的部署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的宣传思路,大力宣传2008年以来特别是全国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以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工作成效和经验,集中展示民行检察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新思路、新作为、新形象,为民行检察工作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二、宣传重点各设区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要紧密结合民行检察监督的工作实际和典型案例,重点宣传以下内容:(一)高检院确定的六项宣传重点:1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领导、重视和关心。2 .民行检察监督在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等方面的重要

3、作用。3 .民行检察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4 .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成功经验。5 .民行检察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6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有力促进和影响。(二)各地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做法与成效。(S)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职能、受案范围、办案程序、监督方式等。民行检察工作职能主要包括:对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的监督;对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诉讼违法情形的监督;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履行职务行为

4、的监督和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监督;办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案件。三、宣传方式各设区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应,形成宣传声势,保证专项宣传活动取得成效。(一)向当地党委、人大专题报告近年来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二)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邀请视察民行检察工作、定期寄送民行检察工作信息等形式,大力宣传民行检察工作职能和民行检察工作有关情况。(三)加强与媒体单位的联系,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开辟民行检察宣传专栏,主

5、动邀请媒体记者采访、报道监督成功的民行典型案例、民行检察重大工作举措等。(四)加强与当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发放民行检察宣传材料,充分发挥律师联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便利条件和宣传纽带作用。(五)开展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农村“三进”活动,向社区居民、企业员工、农村群众宣传民行检察工作职能和有关法律知识,促进社会大众了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途径和渠道。(六)利用检察开放日、检察长接待日、举报宣传周、检察宣传展览、检察新闻发布会、检务公开活动等,把民行检察工作宣传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扩大民行检察宣传的覆盖面。(七)其他符合本地实际的宣传形式和宣传举措。四、实施步骤专项宣传活

6、动在省院的统一部署下,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具体是:(一)工作部署(4月)1、省院制定下发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对专项宣传活动的宣传重点、组织实施等作出全面部署安排,由办公室、宣传处负责。省院召开由办公室、宣传处、研究室、基层工作处、行政装备处、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民行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部署安排工作,明确分工要求,推进专项宣传活动组织实施。2、省院实施方案下发之后,各设区市检察院要根据高检院办公厅通知和省院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地区民行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具体安排计划。各设区市检察院要着手

7、召开本地区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部署会议,安排专项宣传活动的有关具体事项。以上事项,由各设区市院办公室、宣传处负责,研究室、行装处、民行处参加。(二)阶段实施(5月70月)1、5月份,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院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报告的契机,省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以及法院审判人员、执业律师、媒体从业人员等召开座谈会,通报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征求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由省院办公室、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负责。6月份,福建检察编辑一期“民行检察专刊(增刊)”,刊登有关涉及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论研究文

8、章、民行检察工作实务典型经验等,由省院研究室、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负责。省院检察要讯快报、检察要情专报等信息平台,每周要刊登两条以上民行检察工作信息,由省院办公室负责。省院每月编发一期民事行政检察专项宣传活动简报,刊登各地专项宣传活动的做法和成效,适时派出工作组赴各地检查指导,确保专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由省院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负责。2、各设区市检察院要按照高检院通知、省院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重点抓好本地区专项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督促检查基层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民行检察专项宣传活动。由各设区市检察院宣传处负责,民行处、研究室、行装处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三)总结验收(11月72月)1

9、、省院将对各设区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向全省进行通报,由省院宣传处、基层工作处负责。2、各设区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对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等进行全面回顾总结。各地在专项宣传活动中所开展的走访、联系、座谈等工作要建立健全资料档案,以供检查验收时备查。五、具体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检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部署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是今年检察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高检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民行检察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设区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一定要从事关中国特色检察事业科学发展、长远发展、全面发展的高度,切实增

10、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研究部署,采取有力举措,推动民行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二)周密部署,重在落实。各设区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要做好民行检察工作专项宣传内容的审查把关工作,遵循新闻报道规律,按照宣传素材客观、真实、具体的要求,深度开掘,精心选择,将民行检察工作情况有效转化为宣传素材,为媒体宣传报道提供丰富的新闻来源。在宣传活动中既要坚持正面宣传报道,扩大民行检察的社会认知度,又要注意把握宣传的角度和尺度,防止出现负面炒作和不良影响,涉及具体案例的宣传报道,要慎重审查,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批。各设区市检察院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检察院进行检查指导,防止专项宣

11、传活动出现偏差和负面影响。(三)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各设区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要正确处理好日常民行工作和专项宣传活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以实际工作促进宣传活动,以宣传活动推进工作发展。要在专项宣传活动期间向主流媒体推荐一批有价值、有影响的民行典型案例和先进个人等新闻素材,做到电视上有影像、广播里有声音、报刊上有刊载。要在专项宣传活动期间及时受理审查、重点办理一批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民情、民利申诉案件,想方设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扩大和提升此次专项活动的宣传效应和宣传效果。(四)收集宣传资料,加强信息报送。省院办公室、宣传处、研究室、行政装备处、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以及各设区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要确定一个联络人,专门负责专项宣传活动的沟通联系以及收集、整理有关的专项宣传活动资料等工作事项。各设区市检察院要在今年4月30日之前,向省院宣传处上报本地区民行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具体安排计划;要及时总结专项宣传活动的成效和做法,对于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的进展情况、典型做法、工作信息、影像资料等,应当每个月汇总一次上报省院宣传处;8月15日之前,要向省院宣传处上报上半年的专项宣传活动小结;11月25日之前,要向省院宣传处上报全年的专项宣传活动总结。以上材料,需要分别抄送省院办公室、民事检察处和行政检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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