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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人才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学校人才工程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的管理,使此经费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本着统筹规划、规范节约、专款专用、落实到位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来源学校按照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设立人才工程专项经费,该项经费由学校自筹。根据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专项经费的收支列入学校预算和决算,严格执行国家与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制度。第三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预算及决算管理;人事处负责经费使用申请及报销审批
2、;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支出业务办理;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室负责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第五条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预算额度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人事处通过计划财务处设立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卡。第三章支持对象与范围第六条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学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与推荐工作,包括:院士、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师资队伍博士化进程计划、人才引进计划等。第七条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支出范围:(一)人才
3、引进过程发生费用,主要包括:L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调研、考察费(包括发生的出访费、来访费、咨询费等)。2 .引进人才宣传广告费、招聘会务费、差旅费等。3 .高层次人才来校后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设备购置及办公室修缮费。4 .高层次人才建设等工作表彰和奖励费用(按XX大学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建设工作奖励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5 .人才引进工作办公费等其他费用(不超过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的3%)。(二)引进人才的安家费、个人奖励及生活补贴(按XX大学加快师资队伍博士化进程实施意见(试行)执行)。(S)引进人才、团队建设的科研启动费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需要学校支持的配套费用。(四)教师培养、培训及
4、进修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教师岗前培训费、教师出国留学相关费用、教师学历提升及业务进修等相关费用。(五)各类人才选拔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评审费、礼聘费、宣传费、鉴定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六)国家级人才及团队推荐、申报相关费用。主要指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材料准备、评审推荐劳务费、鉴定、翻译、申报等的相关费用。(七)校聘关键学术岗位人员考察、休假及疗养费。(A)人才工程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八条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支出管理权限:(一)人事处为专项经费管理责任部门,人事处主管领导负责配套经费核拨,专项经费使用申请和5万元以下开支额度审
5、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费开支申请及额度须经人事处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二)各学院根据人事处配套经费核拨额度,由院长审核签字,专款专用。(S)计划财务处根据关于下发XX大学财务报销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对负责人签字,进行报销。第九条专项经费开支流程:(一)人事处负责受理专项经费开支申请。(二)各学院在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开支,按相关规定办理。各学院申请支出人才工程专项经费用于购置科研、教学仪器设备时,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规定办理。(三)审批单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审核,经人事处主管领导审签后由计划财务处报销。(四)与科研启动或
6、学科建设配套需购置的仪器设备,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开招标采购,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五)专项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后办公及住宿用房修缮时,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修缮项目,根据XX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校审字(2001)3号)的有关规定,经校审计室审计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根据XX大学小型工程类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须经综合招标办公室招标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不得用于捐赠、赞助、支付罚款、对外投资等与人才工程建设无关的项目支出。第十一条人事处负责督促完成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配套核拨额度,未完成的额度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二条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由人事处及各学院负责。第十三条人事处按年度编制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年报,年报包括资金来源、资金支出去向及达到的目标。年报经人事处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主管人事、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阅。第五章检查与监督第十四条各学院应按规定合理使用专项经费,建立专项经费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第十五条与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有关的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纪律,接受主管机关、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