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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术带头人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学校决定设立学术带头人岗位制度。第二条学术带头人在校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第三条学术带头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学术带头人岗位不超过IOO个,分批使用。第五条设置学术带头人岗位的学院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基本条件,并能够为学术带头人提供工作保障。第六条学术带头人岗位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审批。第七条学术带头人岗位职责:(1)讲授本学科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每学期至
2、少讲授本学科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一门,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不少于3人,教学工作量250学时以上。(2)负责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原则上聘期内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90万。(3)带领学术梯队人员开展学术研究,梯队人员不少于3人。(4)聘期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第一或第二作者,被SCLEl检索)。科研任务较重,年到校经费70万元,聘期到校经费200万元以上者,其教学工作和论文可不作为考核指标要求;在Science、nature等国际著名刊物上发表论文,其教学、到校经费可不作为考核指标要求。第三章招聘条件第八条学术带头人招聘条件:(一)能胜任本岗位职责,身体健康。(二)从事科研、教学第
3、一线工作。(S)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四)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近三年来教学、科研成果基本达到或超过本岗位职责相应要求。(五)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第四章聘任第九条学校公布学术带头人岗位职责,并通过各种途径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应聘人员填写学术带头人申请表。第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委托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拟聘人员报学校审批。第十二条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第五章待遇第十三条学术带头人在聘期内享受学术带头人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每年3万元人民币,或按合同执行。第十四条设置学术带头人岗位的所在学院应为学术带头人配备助手,并创造基本的工作环境。第六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学术带头人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学校每年对受聘的学术带头人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岗位津贴。第十六条学术带头人一个聘期三年。第十七条学术带头人在聘期内做出重大成就,学校另行给予奖励。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