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大学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导师资助经费划拨1 .对当年录取研究生的资助经费,根据研究生院通知的拟录取名单和学院确定的导师资助方案,导师在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发放前将需要承担的第一学年奖助金转入学校奖助金账户,导师经费到位后,研究生院发放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从第二年级起,导师在开学后的4周内将需要承担的下一学年奖助金转入学校奖助金账户。2 .学校可为每位研究生导师支付应由导师提供的一名学生的奖助金,在两个及以上学科招生的导师不能重复计算。3 .导师不得使用校内经费作为资助经费;校内导师不得采用现金支付;允许导师之间相互支持科研经费。4 .导师不得向研究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资助经费。二、奖助
2、金申请与调整1 .各学院招生规模与资助额度的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报考情况、初试上线人数、学科特点及指标体系确定各学院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与资助额度。各学院在本学院招生规模内制定资助名额及类别分配方案,交由校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实施。2 .导师招生规模与资助额度的确定各学院在学校划定的规模内实行学院分配与导师申请相结合的办法,将招生名额与奖助类别分配到导师并制定导师申请的办法与条件、本学院研究生考核的标准以及本学院奖助金调整的原则。各学院制定的相关办法须向校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3 .研究生奖助金的申请和确定研究生向导师提出奖助金申请,经过导师同意后确定资助等级。各导师要公开确
3、定研究生申请的资格与条件。为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保障研究生的切身利益,在研究生正式录取时,须签订研究生、研究生指导教师、学院和学校的四方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和义务,研究生是否承担研究工作以及科研工作的具体内容须在协议中注明。4 .研究生的考核与奖助金的动态调整(1)基本原则研究生奖助金获得和调整均根据培养费、住宿费交纳情况、学习成绩、科研表现和实际参与科研工作程度的考核结果决定。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奖助金的资助。(2)分级操作学院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等考核方法、奖助金升降调整参考标准;审核导师对研究生奖助金的调整申请;决定分配至导师的奖助金额度在学院范围内是否动态调整
4、。导师依据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办法负责对研究生考核,提出和实施奖助金调整。增加、减少或停发研究生奖助金,须经学院审核,报校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由计划财务处执行。三、有关操作的规定1 .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必须退还已领取的本学期的全部奖助金,否则不予办理退学手续,退还学费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2 .因课题研究需要,未能在3学年内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第4学年可由导师继续给予资助。3 .对未报到注册、停发或取消奖助金的研究生以及提前攻博、硕博连读硕士研究生导师预交纳的经费予以返还。由学院开学后4周内统一上报,校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计划财务处办理。4 .保留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的奖助办法按招生年度确定的标准执行,2008年招收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的导师年龄须小于56岁。5 .委培生(含国防生)、定向生、双证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与其它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奖助金的评定。6 .奖助金原则上每学年调整一次。各学院可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初进行微调,报校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执行。四、过渡措施1 .保留导师业务费,标准为原执行标准的50%。2 .为了使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能够平稳过渡,在2008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允许各学院招收少量全额自费(学校和导师均不提供奖助金)的学生,比例应小于本学院招生规模的10%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