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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为贯彻执行XX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党委全委会党委全体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议事范围第一条全委会主要议事范围如下:(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指示精神,落实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二)听取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改革方案的汇报,集体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听取党委常委会关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工作、共青团
2、工作、统战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意见并提出建议。(四)听取党委常委会关于年度和学期工作的安排意见,并提出建议。(五)听取党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党代会报告,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六)选举学校党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通过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的纪委书记和副书记。(七)根据党委常委会的提议,对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其他事宜作出决定。二、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第二条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和校领导提出,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第三条提交会议的议题,会前应作充分准备,由常委或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供选择的建议或方案,必要时须提供有关资料和法律政策依据。会议讨论时,常委或分管校领导要亲自对建议或方案作出说明。三、会议的
3、召开第四条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确定。第五条全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第六条校党委委员参加全委会。非党员的校行政领导列席全委会。一般情况下,校纪委委员列席全委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第七条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学校主要领导不在校时,一般不召开全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第八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第九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务工作、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四、议事决定或决议第十条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委会进行
4、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第十一条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二条全体委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第十三条对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可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党政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送阅。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第十四条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第
5、十五条全委会决议或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第十六条全委会讨论的事项和决定,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或人员。第十七条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和决议的督办检查工作。六、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议事范围第一条党委常委会主要议事范围如下:(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
6、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L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2 .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3 .学校发展战略、事业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4 .学校章程、议事规则、决策机制、民主监督等基本管理制度。5 .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干部人事、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与调整。6 .学校党政机构、学院以及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合并与调整。7 ,学校教职工收入、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政策的改革与调整,以及关系学生权益重要政
7、策的调整。8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9 .学校重要国有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10 .校级表彰奖励的审定及校级以上表彰的推荐。11 .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12 .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要事项。13 .学校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1 .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等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2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其经理人选的确定。3 .学校后备干部、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
8、员人选的推荐。4 .到校外任副处级或副处级以上职务干部的推荐。5 .学校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1 .学校国家级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2 .学校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的立项。3 .学校国内外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的立项。4 .学校投资购买IOO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重要设备、采购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大宗物资、购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服务项目的立项;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新建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修
9、缮工程和改造项目的立项。5 .学校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1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外单笔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资金的使用和支出。2 .学校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预算调整方案。3 .学校IOO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对外投资计划。4 .学校对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捐赠资金的支出。5 .学校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第二条常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和校领导提出,党政办公室汇总,由党委书记确定,必要时可商校长确定。各部门拟提交常委会研究的议题,应先报送分管校领导
10、审阅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属“三重一大”议题应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常委会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第三条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常委或分管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常委会议题。第四条提交会议的议题,会前应作充分准备,由提出议题的常委或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供选择的建议或方案。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
11、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形成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第五条党政办公室应将召开常委会的通知和有关材料提前一至两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三、会议的召开第六条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第七条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第八条常委会的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常委,非党员的校行政领导以及校长助理、组织部长、党政办主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经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
12、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第九条常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常委会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第十条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第十一条常委会设秘书一人,人选由党政办公室提出,党委书记决定。常委会秘书主要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等工作。档工作。四、议事决定或决议第十三条常委会实行一题一议一结。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由提出议题的常委或分管校领导汇报和说明情况,必要时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补充。与会人员要充分
13、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第十四条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选拔任用干部事项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第十五条常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充分考虑不同意见,待会后进行充分协商,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讨论;如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第十六条常委会实行
14、民主集中制。常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第十七条常委会实行回避制。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第十八条全体参会人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第十九条对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可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党政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送阅。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第二十条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
15、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二十一条常委会决议或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第二十二条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和决定,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和人员。第二十三条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和决议的督办检查工作。六、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和处理日常行政工作,讨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决议的会议。一、议事范围第一条校长办公会主要议事范围如下:(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
16、有关会议精神,提出具体的落实举措。(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具体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事、分配、产业、后勤、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调整、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学校群众利益的具体事项。(四)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决定人员编制,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研究决定行政机构科级干部的任免,学校行政管理中各类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工作小组设置及人员组成;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研究决定人员调入,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人员的调出,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日常管理、招生、培养、就业,以及离退休人员等有关事项。(六)拟订和执行年
17、度财务预算方案、讨论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筹资、实施方案等事项。(七)研究决定对外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重要事项。(A)研究讨论需提请校党委常委会、教代会决定或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九)研究决定各学院、各职能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十)研究由校长办公会处理的其他工作,通报交流行政工作情况。二、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各分管校领导提出,党政办公室进行汇总,报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确定。第三条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由相关部门提供相应材料,一般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草案
18、)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安排及有关材料提前一至两天送达参会人员,作好会前准备。第四条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应有调研;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党政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应负责进行事先协调;重大事项应有充分论证;复杂的事项应准备若干方案。第五条凡各分管校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小组、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解决的问题,以及通过正常行文经校领导会签能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第六条校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三、会议的召开第七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不在校时,由校长委托的其他副校长主持。第八条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举行一次。
19、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临时召开,将另行通知。第九条校长办公会出席人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助理、党政办主任。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第十条校长办公会必须有校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如会前已审阅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可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或建议。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题汇报人一般为提出该议题的校领导。需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的,可届时列席。第十三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务工作、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设秘书一人,人选由党政办公室提出,校长决定。校长办公
20、会秘书主要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等工作。四、议事决定或决议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实行一题一议一结。其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综合汇报;出席会议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研究后,做出最终决定或决议。本次会议无法决断的,可拟定下次提交会议时间,再行讨论。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凡研究涉及参会列席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涉密事项,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外传。第十八条对缺席的会议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决议
21、或决定的事项,党政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与督办单。会议纪要由校长审核签发后,分送各位校领导,督办单送达各有关单位。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第二十条会议决定和决议事项,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时限要求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和决议事项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第二十一条因临时变化或突发情况,确需对原决议或决定进行复议的,由分管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商请党政办公室提出,提交办公会讨论。六、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就战略发展、重大改革、年度工作等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22、、共同磋商、相互协调、交流情况的重要会议。一、议事范围第一条党政联席会主要议事范围如下:(一)学习传达上级党政部门重要会议精神及有关指示决定,交流信息与情况,提出贯彻措施和实施意见。(二)研究分析战略发展的内外部形势,深入开展宏观战略思考,结合学校实际,紧抓主要矛盾,对建设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与事项进行研讨,提出创新思路,拟订推进举措,指导学校各项具体工作。(三)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学校内部改革需要,对涉及多个方面或某些方面重大专题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制定工作计划与具体方案。(四)研究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下半年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各项具体工作。(五)研究讨论需党政共同参与、相互
23、协调、磋商解决的重要问题。(六)通报党政领导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工作。二、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经党政办公室汇总后,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协商确定。第三条提交会议的议题应做好充分准备,必要时须提交书面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送参加会议成员。第四条议题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三、会议的召开第五条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第六条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主持。第七条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须提前向主持人请
24、假。第八条出席党政联席会成员有: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党委常委、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需要,经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或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第九条会议议题讨论,一般按照主题汇报、广泛讨论、形成结论的程序进行。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的会务组织与记录工作。第十条全体会议成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保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第十一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务工作及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四、会议决议的执行第十二条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拟定下发文件等工作。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决议或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各学院、各单位负责贯彻执行。第十四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会议决议落实的督办工作。五、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