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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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一、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保健部具体组织落实。二、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组织成立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成员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数量为单数。三、孕产妇死亡评审范围凡发生在XX市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内死亡者,均属孕产妇死亡评审对象,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四、评审组专家职责1 .各级评审小组负资同级孕产妇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2 .研究发生孕产妇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

2、的对策。3 .研究发生孕产妇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五、评审原则1 .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相关资料、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2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评审结论。3 相关学科参加评审原则: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4 .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依据。六、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各助产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妇幼保健院,2天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潍坊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表、孕产妇死亡调查表、孕产妇死亡病例原件、复印件及病历汇报PPT等资料报送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市妇幼保健院在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

3、在一个季度内或随时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于评审后2周内形成孕产妇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总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分析报告。七、评审方法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2、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应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八、评审结论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历,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1、可避免死亡(含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死亡是可以避免的,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通过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2、不可避免死亡:由于本地市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水平所限,尚无法避免的死亡。九、干预措施1、提出指导意见: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2、反馈评审结果:根据评审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相关单位,同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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