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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待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制度化建设,使我校的招待工作进一步规范,本着热情接待又节省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对口接待、定额管理、严格控制、统一管理。第三条招待范围。(1)上级领导到我校调查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需招待的;(2)用人单位来我校联系工作的;(3)兄弟县区教育部门到我校交流工作需招待的;(4)各乡镇中学领导来我校办理公务需招待的;(5)其它因工作需要需招待的。第四条所有接待必须有工作联系函并经校长批准。第五条接待办法。上级领导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其他领导接待。县局各科室、兄弟学校领导及其它来校因公办事人员确须招待的按业务关系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所有接待须报请校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招待地点及招待标准。第六条招待费用结算办法。所有接待费用均由学校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结算,以办公室登记备案的记录为准,未经登记备案的不予结算支付。经请示同意在定点以外的地点招待的也应及时登记,凭国家正式发票报账,并附详单。第七条定点处的招待详单由负责招待的当事人注明招待日期、招待对象和招待金额(大写),然后由办公室审核,签字认可;招待住宿也照此办理,以便与办公室备案记录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