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员干部约谈和函询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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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员干部约谈和函询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洁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党员干部实行约谈和函询,本着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原则,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避免小问题酿成大错误。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第二章约谈的类型和内容第四条党员干部约谈包括提示性约谈、调查性约谈、警示性约谈三种类型。(一)提示性约谈。对担

2、任或即将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洁建设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二)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及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问题和情况。(S)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深刻认识存在的问题,促其自查自纠。第五条有以下现象,学院党委、纪委不定期约谈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对院党委、院行政重大决策部署

3、贯彻执行不到位、不作为、不担当的;(二)对党风廉洁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分管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一定影响的;(三)在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五)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六)对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以及对上级批示案件查办不力的;(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三章约谈的形式和程序第六条约谈以个别谈话与集

4、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各单位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第七条约谈既可一事一谈,也可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第八条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方案。约谈由院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二)发出通知。院纪委办公室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和地点等。(S)实施约谈。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约谈过程中,院纪委办(监审室)安排工作人员参加约谈,并做好谈

5、话记录。(四)约谈结果处理。约谈对象应就约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院纪委办(监审室)。院纪委办(监审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可由院纪委书记根据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另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第四章约谈的组织领导第十条院纪委是学院党风廉洁建设工作约谈的责任主体,约谈时由院纪委书记主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院纪委副书记或监审室主任、纪委委员主谈。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应积极配合院纪委约谈本单位党员干部,引导党员干部主动向院纪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正常开展。第十二条约谈

6、情况记入干部廉洁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考虑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第五章约谈的纪律和要求第十三条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涉及的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院纪委、约谈对象和相关单位要做好约谈相关工作,提高约谈的针对性、实效性。第十五条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约谈对象应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向约谈人做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第六章函询的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对教职工反映的党政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

7、人用人、遵守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学院纪委可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第十七条函询的程序:(一)函询对象由纪委办公室(监审室)提出函询建议,院纪委书记负责审定,并报院党委书记审批;(二)采取组织函询形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S)函询对象在收到组织函询的10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征得学院纪委同意。(四)党政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纪委办公室(监审室)留存。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学院领导干部约谈和函询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报告。第十九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约谈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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