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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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工作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引导团员青年正确成长成才,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应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第二条凡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

2、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要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团员青年入党的主要渠道,使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第三条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团支部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第四条“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民主集中、党团衔接的原则和公示制度,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低要求的倾向。第二章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推荐作为党组织发展的对象是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参加过党校集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团员。

3、第六条推荐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2、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参加学习党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政治思想素质好;3、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成绩突出;4、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坚持真理,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5、为人正直,乐于奉献,团结同事或同学,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团员青年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6、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第三章“推优”工作程序第七条培养教育。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4、、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发挥党的助手作用,加强团组织整体化建设,利用团组织活动,因势利导,提高团员整体素质,使广大团员自觉地向党组织靠拢。第八条组织考察。开展一年一度的团员教育评议和登记考核工作,对涌现出的优秀团员、团干以及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调查摸底,严格把关,初步确定推荐对象,并相应建立培养考察档案。第九条短期培训。各团总支组织培训班,组织初步确定的推荐对象进行党团基础知识学习,并推荐参加学院党校学习。第十条支部讨论。1、“推优”座谈会。团支部在辅导员(班主任)、班级联系党员的指导下,向全班同学征集对推荐对象的意见,并进行归纳整理,作为“推优

5、”材料备案。2、经团支部认真考察讨论后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团员(青年)“推优”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推荐对象所在的团支部,一份存入系团总支,一份报系党支部。第十一条上报审核,正式推荐。团支部确定推荐名单后,要及时上报系团总支,由系团总支向党支部推荐。第十二条对已经被确定的推荐对象,团组织要积极协助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应的培养教育措施。第四章“推优”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各系党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注重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各级团干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帮助

6、团组织掌握发展党员的方针和要求,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十四条院团委的职责:根据院党委和团省委的要求,制订“推优”工作计划,总结、交流“推优”工作,定期听取各团总支的“推优”工作汇报,并对“推优”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五条系团总支的职责:积极开展各种适宜青年身心健康的团日活动,切实加强团员的教育管理。全面提高团员素质;根据系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制订“推优”工作计划;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推优”工作情况;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审定意见,建立推荐对象档案。第十六条团支部的职责:搞好团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根据系党支部和团总支的要求,制定“推优”工作计划,建立“推优”对象档案并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定期向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及时召开支委会和团员大会,讨论决定推荐对象并办理相应手续,推荐后继续协助党组织做好推荐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28周岁以上的青年先进模范人物、优秀青年知识分子加入党组织的推荐工作可以参考本条例执行。第十八条各团支部、团总支的“推优”发展数作为评选“优秀团总支”、“红旗团支部”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修订权在院团委。第二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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