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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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教工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实施意见为依据,以推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和机制建设为载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关口前移,

2、强化监督,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政治保证。第三条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构建学院警示训诫防线。第二章基本制度第四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构建、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抓好处、科两级党员干部的警示训诫教育工作。第五条要从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防微杜渐入手,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保护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第六条警示训诫防线教育工作由院纪委组织协调,要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以形成反腐倡廉的

3、廉政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第七条依靠制度的约束力,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增强防范的严密性,强化纠错的及时性,建立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之间的监督警戒线。第八条围绕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开展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工作。第九条警示提醒制度,是指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有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以形成廉政预警机制。(一)警示提醒对象主要包括:1、群众有反映,单位有反响,组织上发现有苗头性违纪问题的。2、民主评议、专项检查、日常考察、年度考核中,发现轻微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况的。3、研究

4、分析需要事前予以警示提醒的。(二)警示提醒解决的主要问题:1、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2、院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方面有必要告诫防范的事项。3、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需要事前预警的。4、任命的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第十条诫勉督导制度是指立足于动态监督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通过及时纠偏,督察引导,中止错误行为的方式形成的事中监督机制。(一)诫勉督导对象主要包括:1、群众有反映,社会有投诉或存在有苗头性违纪问题的。2、办案或党风廉政建设责

5、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以纪律处分的。3、通过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不作为、乱作为而导致的一般性错误的。(二)诫勉督导解决的主要问题:1、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2、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3、执行党的政策以及学院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第十一条责令纠错制度是指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以处分的党员干部,通过批评训示,强制纠错,认清危害,切实改正的方式,形成的保护挽救机制

6、。(一)责令纠错的对象:1、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情节明显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情节较轻,可不予以处分的党员干部。2、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但可不予以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3、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但可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二)责令纠错制度解决的问题:1、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以纪律处分的。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但可以不予纪律处分的。3、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

7、兑现、办学效率低下等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第三章程序和步骤第十二条处级干部为警示训诫对象的,由院纪委牵头,组织部负责掌握、筛选和甄别,报纪委书记审核后,由院党委书记批准。第十三条科级干部为警示训诫对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牵头,组织部、党总支负责掌握、筛选和甄别,报院纪委审核后,由纪委书记批准。第十四条警示训诫对象确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党总支填写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向警示训诫对象下达书面通知。第十五条警示训诫谈话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确定谈话人后,要拟定谈话提纲,做好相关准备,对询问、告诫的谈话内容做好记录。第十六条警示提醒谈话,要在全面了解情况,听取

8、陈述的基础上,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指出危害,提出整改要求。第十七条警示提醒通过专题教育、信访约谈、提醒谈话及询问函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诫勉督导通过发放督导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的形式,告知诫勉督导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中止错误行为。第十九条诫勉督导谈话,以督查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式。第二十条责令纠错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放纠错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的形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深刻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错改正,提出整改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第二十一条被谈话人要在警示训诫谈话后的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本人或单位作出承诺。第二十二条警示训诫谈话后,要继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纪委、组织部、各党总支要及时掌握整改情况。第二十三条建立警示训诫材料和资料立卷归档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有关资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第二十四条对经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组织、行政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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