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关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docx(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关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应的主要负责人等多种可能。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三、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