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辅导员队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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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辅导员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学生辅导员队伍,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粤发20051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导员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

2、的重要力量,是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稳定工作的重要队伍。第三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精干高效和有利工作的原则,合理配置,优化结构,严格要求,加强管理,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第二章聘任原则与方法第四条原则上每个院(系)配备一名以上专职辅导员。第五条辅导员的选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政治信念坚定,作风端正,为人师表,热爱学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二)德才兼备,乐于奉献,安心工作,服从领导,有开拓创新精神。(三)中共党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知识结构合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四)新进入辅导员队伍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8岁。(五)身体健康、

3、精力充沛。第六条学生工作部门根据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及学校实际情况,提出每年人员的具体需求计划,报经学校同意后在校内外公开招聘。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开招聘,经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报名,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二)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与组织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监察处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院系的党总支书记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三)考核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四)考核组对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入围的人选进行考察,并报学校领导研究、审核。(五)入围人选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办理录用手续,安排到院系工作。第七条辅导员的续聘,按学校有关聘任制度和程序进行。第三章

4、岗位职责第八条辅导员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在院(系)党总支领导下制定学生工作计划;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抓好校风建设,加强学生的道德文明教育和法纪教育,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培养遵纪守法的好风尚,积极维护校园和社会的稳定。(三)认真实施素质教育,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引导学生好学、多思、求实、创新,努力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四)做好学生的日常工作,保持与班导师、学生导师、任课教师、学生宿舍管理员以

5、及学生家长的联系,经常深入班级、课堂、宿舍,及时掌握学生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心理、学习、生活和就业中的有关问题。(五)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发挥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团组织和团员的示范作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六)组织协调好各方面资源,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七)认真做好学生的综合测评、品行评定、毕业鉴定以及奖助学金申报和各类先进的推荐等日常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报到注册、入学教育、军训、体验、义务献血、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各项工作。

6、(八)完成院(系)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四章管理第九条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党委学生工作部与各院系党总支双重管理,以院系管理为主。辅导员在各院系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设立辅导员工作档案,各院系党总支协助党委学生工作部做好辅导员的档案记载工作。第十条学校建立辅导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对辅导员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考核,对辅导员进行学年度岗位考核,同时,辅导员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第十一条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工作态度、岗位工作量与工作实效相结合。(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三)辅导员互评、学生测评、院系考核相结合。第十二条每学年学校党委

7、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基本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没有改进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辅导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按AA大学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执行。第十三条结合实际制订培养规划,为辅导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岗前和在岗培训创造条件。第十四条为确保学生工作队伍的稳定,在任期内辅导员不得随意更换工作岗位。如要在队伍内部调整或应聘新的工作岗位,须经所在学院、系和学生工作部门同意,并报学校领导批准。第十五条辅导员在任期内,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等原因不能胜任政治辅导员工作的,予以解聘。第十六条辅导员岗位工作考

8、核合格,符合AA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校人字200716号文)条件的辅导员(含学生处、团委干部),由个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为在编人员。第十七条辅导员申请继续教育按AA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校人字200719号)办理,并须经学生工作部审核。第五章工作待遇第十八条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同时纳入教师系列和干部系列管理。辅导员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要担任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军事理论课等课程的教学,也可担任专业技术课程教学。既可按专业对口规定评聘思政教师系列职称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称,也可竞聘管理岗位职务。第十九条辅导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职级评定,成绩突出的可晋升:(一)本科毕业,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工作出色的,可晋升为副科级或相应职员级别;在副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工作出色的,可晋升为正科级或相应职员级别。(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工作出色的,可晋升为副科级或相应职员级别;在副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工作出色的,可晋升为正科级或相应职员级别。第二十条辅导员在评聘职称和进修提高等方面,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照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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