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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标后履约监管的新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共享、公开、修复、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运维管理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2、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包括企业信息、从业人员信息、项目信息以及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第三条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网址】)上进行公示。经平台公示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第四条经平台公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在宁波市内的工程业绩认定依据,不包含市外的工程业绩认定。第五条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宁波
3、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息登记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内或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外但准备参与宁波市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都应登记相关信息。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主项或增项)的企业;2、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企业;3、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水质检测、机械制造、运行维护、安全评价、施工图审查等相关资质的从业单位。第七条第六条所称的“相关信息”,包括以下几类信息:(-)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等。(二)从业人员信息,符合最低资
4、质条件的人员信息、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工商注册地为市外的企业只需填报拟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从业的人员)基本信息、所持有的水利从业资格证书类别、各类证书的相关信息等。(三)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合同主要内容、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工程建设所在地为宁波市域内的项目,不论合同金额大小,均需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填报。第八条首次申请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先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方式如下: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内的企业,将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传真至宁波市水利局进行开户。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外的企业填写外地进甬水利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表(可在宁波市水利局网站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下载),连同相
5、关附件材料,由授权委托人本人报送至宁波市水利工程管理协会办理开户。前款所指的“相关附件材料”指以下材料:1、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2、在甬授权委托人由其所在企业缴纳的一年及以上时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书面证明材料(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3、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九条企业开户后即可进行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进行提交;提交后的信息若需修改,可自行撤回修改。.第十二条从业人员注册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登记信息的企业名称一致。第十三条同一从业人员登记的所有注册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应为同一家。第十四条新企业的开户申请,日常受理,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报送的信息,将在平
6、台上自动公布5日,公布期间未收到相关投诉,即自动转为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作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依据。第三章信息更新及维护第十五条平台上已公示的各企业、从业人员或在建项目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建项目完(竣)工日为完工或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日起)30日内在平台上完成变更事项。第十七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企业,在甬授权委托人2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在甬授权委托人确需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并由新的授权委托人本人报送至宁波市水利局。1、变更授权委托人申请表,并说明变更理由(平台上填报后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新授权委托人签字)。2、新的授权委托人由其企业缴纳的一年及以上
7、时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书面证明材料,且至少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3、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4、新的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十八条在建项目完工的证明材料为验收鉴定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意见或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第十九条在建项目完工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建项目自动转为已完工项目业绩进入平台后台保存。市水利局将不再出具业绩证明,均以平台上查询结果为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各水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相关信息,并对所报送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一经发现违反该规定的,将对有关企业和人员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未及时在平台上报送在建项目信息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平台本身自带加密功能,各企业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要加强本企业信息运行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应确定1名管理员具体负责平台信息报送及数据维护工作。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