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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春燃气(辉XXXX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日常管理。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和严重程度,将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第四条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原则、程序、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公司设立24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公司鼓励各部门
2、和个人进行事故举报,安全风险部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快速进行处理。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司安全风险部具体负责事故的接报上报、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或跟踪,事故结果的考核、监督与统计分析等工作。第八条公司工会履行公司对事故管理的民主监督的职责,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对事故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级领导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事故的信访和举报进行受理。第十条公司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将事故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年终经营业绩评价体系。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对事故的发生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第十一条各部门应按
3、照公司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二条事故的发生后,事故的发生部门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施救,及时上报事故的发生情况,并按照事态进度,补报事故后续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的发生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主管副总和公司安全风险部上报。安全风险部在接到事故的发生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副总在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后,在规定的事故报告时限内向总经理报告。二级、一级事故的发生后,公司安全副总应同时上报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的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
4、事故的简单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报告的情况。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十五条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的,公司及各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安全风险部和有关各部门按照事故的等级进行协助调查,并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公司按以下分级标准组织事故调查:(一)三级、四级事故由安全风险部负责组织调查;(二)一级、二级事故由图们公司报区域公司安全风险部组织调查。第十六条根据事故的具体的情况,事故调查小组由安全风险部、工程技术部、工会等派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七条事故调查
5、小组成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一)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二)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查明事故的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小组有权向事故的发生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和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等技术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标准和程序执行。第二H一条事故调查小组应自事故的发生之日起
6、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上一级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天。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事故的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的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四)事故的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安全风险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备案。第五章事故统计分析与归档第二十三条公司和各部门应该做好事故的定期统计分析,按季度、半年和全年的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为安全环保形势、预警预测和领
7、导决策提供依据。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于每季度将本部门上季度(上一年)事故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由公司安全风险部汇总并按照公司有关要求上报,第二十五条事故的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案后,均应完整归档。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公司应对事故档案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毁损。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术语、定义及说明安全环保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下同)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环境破坏,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责任事故,是
8、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责任事故的认定,以专家调查组的认定为主。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计算方法依据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2022-0586)。轻、重伤的鉴定按照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2022-0506)执行,具体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鉴定结果未明确轻、重伤的,按照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2022-0586)判别,及损失工作日小于105个工作日的为轻伤,大于或等于105个工作日且小于6000个工作日的为重伤。第二十八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公司安全风险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