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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公司及各部室、车间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
2、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员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列入员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第五条: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未经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章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第六条:各部室、车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集团公司、我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第七条:各部室、车间要结合季节
3、性特点和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为安全献计献策、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举办安全学习班、训练班,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第八条:各部室、车间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板报、标语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第九条:我公司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各部室、车间要根据全矿的安排做好本部室、车间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第十条:各部室、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
4、能力,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十一条:各部室、车间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二条:各部室、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各部室、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第四章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第十四条: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等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
6、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五条: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第十六条:对从业人员进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要及时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安全健康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教育登记表、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等材料)并长期保存。第十七条:公司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
7、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三)本单位基本状况、工艺流程和劳动纪律;(四)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五)有关事故案例;(六)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八条:部室、车间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部室、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本部室、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危害因素;(三)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
8、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七)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九条: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劳动纪律,岗位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操作程序与动作标准;(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三)安全通道、重大危险源(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四)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五)设备设施的性能、特点;(六)有关事故案例;(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条:实施新工艺
9、、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第二十一条:新从业人员和实习代培人员在按规定通过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并经理论考试合格后,必须指定师傅(应签订师徒合同书)进行一定时期(井下4个月、地表2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经实际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章日常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领导安全讲话、复工后的安全健康教育、调换工种的岗位安全健康教育
10、、临时工、季节性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第二十四条:班前会由班组长、工段长布置、安排生产的作业区负责人组织,在布置、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或交待安全健康注意事项。第二十五条:每周四为全矿的安全活动日,以工段或班组为单位进行活动,由车间主任监督落实,应切实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时间不少于1小时。周四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在一周内的其他时间进行。每周安全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学习集团公司和矿山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二)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对发生的事故、险情和暴露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
11、施;(三)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操作程序、动作标准;(四)根据下周的生产任务,讨论并制定安全措施与重点;(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现场抢救、急救知识;(六)安全活动要做好记录,记录要工整、清晰,记录内容包括时间、主持人、参加人数及姓名、缺席人员姓名及原因,活动内容,车间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落实并签字。第二十六条:领导安全讲话是各级领导总结分析前一时期安全工作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布置下一阶段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与从业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话的一种好办法。生产副经理每月一次、车间生产副主任每月两次的安全讲话制度。生产副经理每月一次的安全讲话领导要亲自撰写、亲自
12、讲话,并印发至各车间、班组作为周四安全活动的重要学习材料,车间生产副主任每月两次的安全讲话要在车间班组长会议上进行,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差、病事假、探亲等脱离岗位15日以上的从业人员复工时,由车间和工段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未经复工培训教育不得上岗,复工培训教育不得少于4个学时。复工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离岗期间车间、工段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及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二)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有关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操作方法;(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与动作标准;(四)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精神。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应当接受相应的
13、公司、车间和工段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公司内调动工作岗位,重新进行公司、车间和工段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及时间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第二十九条:临时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外单位来矿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通知公司安全环保部或部室、车间对其进行一般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配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带领进行参观与学习。(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制新产品,重大设备改造,大、中、小修,危险作业前,检修和施工单位要制订好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交底和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否则
14、不准进行作业。(三)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责令其停工,除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要由矿安全环保部对其进行专门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三十条:季节性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广泛宣传春夏秋冬季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认真开展春季、秋季安全大检查,抓事故隐患的整改,注重成效。第六章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第三十一条: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本施工单位用工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各单位协助其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第三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
15、照我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周四安全活动、新录用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第三十三条: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及时间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第三十四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三十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要认真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对从外来施工单位雇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对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我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外来施工单位,我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理出我公司。第三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XX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