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联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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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联系制度1 .生产技术部与生产、调度、安监、掘进、回采等部门,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书(或交代单)进行。1.2、 生产部门需要生产技术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1.2. K矿井改扩建、水平延伸等所需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35年通知生产技术部地测人员,地测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1.2.2. 采区设计所需地测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一年,通知生产技术部地测人员,地测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1.2.3. 采区阶段设计所需地测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一年,通知生产技术部地测人员,地测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1.2.4.

2、 回采工作面所需地测资料,应在采面掘出后五天内交付,如遇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1.2.5. 掘进各类巷道所需地测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生产技术部地测人员,地测资料应在开口前十五天交付。1.2.6. 零星小型设计所需地测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供日期。1.2.7. 重要巷道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36个月,向生产技术部地测人员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商定贯通偏差,保证地测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1.2.8、施工的巷道必须有设计图纸或生产部门下达的工程业务联系单、开工通知单或三联单,经地测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施工放线,不经审核、校对的图纸或三联单,不能施工放线。1.2.9、 各

3、类巷道开口,必须提前三天,由生产技术部以书面形式准备资料,开口前一天由生产技术部地测人员按要求划定开口位置;巷道停工、复工以及班组去向,应提前三天通知生产技术部地测人员,以便安排资料收集或测量放线工作。1.2.10、 变更设计(或三联单),应书面通知地测部门,以便重新调整放线计算资料。严禁在原三联单上乱补绘调正设计。L3、生产技术部地测组与掘进队的业务联系内容及规定:1.3.1、 生产技术部地测组必须向掘进单位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1.3.2、 各矿都要建立班组长延线制,不能只靠生产技术部;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部门必须妥善交接和管理,发现或怀疑中腰线标志移

4、动时,应及时通知测量施工组进行检校;凡破坏或喷盖测点者,每点罚款50元。1.3.3、施工部门在测量放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生产技术部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部门。1.1.4, 当巷道即将贯通或进入危险区(如过老巷、老空、网边、构造破碎带、进出煤柱边、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层及临近未卸压瓦斯区等)时,生产技术部应按煤巷3035米、岩巷2025米、综掘巷道50米前,通知施工有关部门。1.1.5, 新巷道开口,由测量给出临时方向,待掘48米后,再由测量标出准确方向;施工单位擅自开口,要求改线,生产技术部地测组有权拒绝放线,并向总工程师汇报。1.1.6, 巷道掘进收尺,应由施工

5、等部门配合地测进行,统计进尺应以测量数字为准,施工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和没按规定超掘巷道的进尺,生产技术部不予验收。1.4、 生产技术部地测组与采煤队的业务联系内容及规定:1.5、 U地测部门向采煤队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的依据。1.4.2、 工作面回采进尺,应由采煤队配合生产技术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生产技术部的数字为准。1.4.3、 地质人员在工作面收集资料时,采煤队应提供方便;对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及地质层位等,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采煤队及有关部门,并向总工程师汇报。1.4.4、 对回采工作面的停采线,由生产技术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工作面停采后,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组织实测。1.4.5、 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煤柱、煤皮,如必须留设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实测。1.4.6、 在回采过程中,对影响正常生产的地质构造、水情水害、以及过采空区、废巷、旧巷等时,生产技术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下发交待单或地质预报单,以便制定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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