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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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指导意见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引导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包括宝安区范围内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和尚未实施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公司)及服务于公司

2、的集体经济行业组织。第三条为加强专项资金审批管理,成立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各街道办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第四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

3、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四)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付手续;(六)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控,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七)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A)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五条各街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指导公司正确、高效申报专项资金,提供相关资金申报指南信息;(二)

4、负责对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资金申报材料清单,统一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三)负责对接收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等工作;(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协助涉及土地面积的项目的核实确认等工作;(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确认公司是否存在违建行为等工作;(四)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确认公司在环境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和水源保护区土地面积等工作;(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确认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工作;

5、(六)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等工作;(七)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土地整备项目数据的确认等工作;(八)区统计局负责确认申报奖补项目涉及企业产值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等工作;(九)区纪委监委负责确认公司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工作。第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申请和使用工作:(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二)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三)按要求推进申报奖励项目的建设,对申报奖励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四)积极配合街道办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材

6、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二章转型补贴第一节鼓励支持自主转型发展第八条鼓励加快不动产确权补贴公司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或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为所属(不含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兴建)生产经营性物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包含房地产证)的,按其证载建筑面积大小,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办证补贴。第九条引导参与政府土地整备补贴公司以自有土地积极参与政府土地整备,根据政府工作部署完成100%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其整备土地面积大小,一次性给予公司每平方米200元的整备

7、工作经费补贴,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十条鼓励自主开发项目补贴公司自主开发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给予以下补贴:(-)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公司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二)在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需经相关部门评审确认)的30%,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公配设施建设补贴。(三)项目符合我区工业、办公或商业用途发展导向的,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并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完成后产业用房面积大小,一次性给予公司每平方米100元补贴,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一条

8、鼓励综合整治工业园区补贴公司自主进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工业园区综合整治(公司自身办公、住宿等场所修缮除外),且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的,给予以下补贴:(一)在公司综合整治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工程总造价的30%(当年度被认定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上调至50%),单个项目给予公司不超过IOoO万元的补贴。(二)对因综合整治导致的物业空置,按照实际空置期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6个月租金损失的50%(根据整治前的租赁合同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第十二条鼓励工业园区转型增效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开展的转型增效试点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使用面积低于50%的公司的工业园

9、区,通过对园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面积、产值等情况设定考核指标,并按园区年度提质提效量的50%给予公司奖励,连续补助5年。第十三条鼓励拓展投资领域和渠道补贴(一)公司参股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创新型产业用房、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含铁路、公路、环境设施项目、学校、敬老院、图书馆等)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二)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方式入股优势企业并持股1年以上的,按公司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600万元奖励。(S)公司直接投资或参股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企业并持股1年以上的,按公司当年度实际投

10、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600万元奖励。(四)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兴办企业,且实际投资额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公司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600万元奖励。第十四条鼓励参与统租或统管补贴公司将集体产业园区交给区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的企业统租或统管的,新签订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的,按统租、统管物业面积,给予社区股份公司每年30元/平方米的物业统租、统管补贴,连续补助5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第二节鼓励留住、引进优质企业

11、第十五条鼓励留住工业企业奖励公司按照“物业租约到期后,签订新租约时,租赁给规上、国高、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等优质企业的面积须达到70%以上”的要求,将自有完全产权工业厂房续租给在宝安区实际经营的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续租租赁期限五年以上的,每续租一家企业,按照企业续租当年产值情况,一次性给予公司奖励。续租企业年产值达到1亿元、3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第十六条鼓励新引进或承接优质企业奖励(一)公司新引进或承接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宝安区实际经营后的产值情况,一次性给予公司奖励。年产值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

12、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9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二)公司新引进达到以下资质(标准)的企业,可以给予奖励:新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公司10万元奖励。新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引进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新引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国家级奖励50万,省级奖励30万,市级奖励20万。新引进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第三节鼓励培育人才第十七条鼓励培育人才补贴(一)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并获得国家承

13、认的国内、外学历学位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大专补贴不超过1万元,本科补贴不超过L5万元,硕士补贴不超过2万元,博士补贴不超过3万元。(二)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因岗位需求,经考试取得政府部门核发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同等层级职业技能证书,补贴5千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同等层级职业技能证书,补贴1万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同等层级职业技能证书,补贴1.5万元。(三)公司参与政府、专业机构主导的培训交流活动或自主开展的专业能力培训活动,视项目开展情况,按公司参与当次活动实际支出的5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同一家公司每年只能申报一次。第四节鼓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第十八

14、条支持行业组织发展壮大补贴支持集体经济行业组织开展促进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服务活动,经区有关部门备案同意的集体经济行业组织,对每次举办会员服务活动所发生的组织费用给予5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第十九条鼓励参与改革创新试点补贴公司经区委区政府确定为集体经济相关改革工作试点单位的,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工作考核方案和组织实施考核,按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后一次性给予考核达标公司适当的试点工作经费补贴。第二十条奖励优秀进步公司(一)综合考核评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对经营管理情况良好以及有明显进步的公司,围绕其转型发展、规范管理、配合区

15、委区政府相关工作等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制定年度综合考核标准,细化调整各类考核指标的分值和权重,并组织实施综合考核工作。综合平衡各街道间发展差异,按考核得分高低情况,对排序1至10名的,每家公司奖励120万元;排序11至20名的,每家公司奖励100万元;排序21至30名的,每家公司奖励70万7Go上述项目由公司自愿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核推荐;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考核评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进行社会公示后,拟定资金安排计划并按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奖励款中用于表彰先进个人的支出不得超过30%o(二)营业收入贡献奖励。对规模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全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按照增

16、速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分档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营业收入增量1%的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20%的,一次性给予营业收入增量Q7%的奖励;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10%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营业收入增量O4%的奖励。该条款将根据当年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申报受理工作。第三章帮扶补助第二十一条为加大区内扶贫开发力度,推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将我区人均集体有效分配及实际分配均在6000元以下的股份合作公司或未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和居民小组)定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社区股份合作

17、公司的人均集体有效分配进行核算,提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议名单,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二条社保缴费补助对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保缴费给予补助,减轻公司负担;补助范围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助标准参照深圳市社保政策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补助人数通过公司自报-街道审核-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核等程序核定;具体补助操作规程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贷款利息补助对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入、兴建、自主开发或参与的生产经营性合法项目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每个项目累计不超过3年,且总额

18、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笔贷款已享受政府其他贴息补助的,不再给予贴息。第二十四条购置兴建物业补助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兴建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含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或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确权的生产经营性建筑),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20%或购置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第四章生态补助第二十五条铁岗、石岩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补助铁岗、石岩水库(以下简称铁石水库)移民是指因铁石水库建设及扩容需要整村搬迁,在深圳农村城市化前未转为居民,现户籍仍在宝安区的原农村移民;水源保护区社区是指依照关于调整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

19、区的通知(深府(2015)74号)划定范围及标准,全部或部分土地在铁石水库等一、二级或准水源保护区内,且在深圳农村城市化时水源保护区内土地未转为国有的社区。铁石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社区按以下标准补助:(一)未享受区支持困难社区社保缴费补助的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社区原村民,按区支持困难社区原村民社保缴费总额50%给予补助。(二)铁石水库移民的子女,凡就读我区公立高中、中职的,一律免费。就读私立及区外高中、中职,收费高于我区公立学校收费的,按我区公立学校标准报销;低于我区公立学校收费的,实报实销。(S)水源保护区社区土地在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按每年75万元/平方公里标准给予补助;在二级水源保护区的,

20、按每年45万元/平方公里标准给予补助;在准水源保护区的,按每年30万元/平方公里标准给予补助。对于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100%在水源保护区内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社区现有原村民人数为基数,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给予补助时,人均补助不足每年12000元的,按每人每年12000元给予补助。第二十六条支持购置兴建物业位于水源保护区或生态控制线内的公司,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控制线外兴建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含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或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确权的生产经营性建筑)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一)公司所在社区

21、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20%以上40%以下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20%或购置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二)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40%以上60%以下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25%或购置费用的8%,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三)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60%以上80%以下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30%或购置费用的1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四)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80%以上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

22、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40%或购置费用的14%,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第五章申报与核定第二十七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上半年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受理通知,公司或集体经济行业组织依照本办法申报专项资金,并向所在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报资料。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受理适用“全年受理,分批安排”原则。第二十八条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受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报街道办提出意见后提交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报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第

23、二十九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及以下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一)核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申报资格;(二)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对涉及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指标,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经济鉴证。(四)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符合区相关政策的项目,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简易程序办理,通过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手段进行审查,提升审批效率。第三十条区集

24、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及时提出初步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对审查中涉及区内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的情形,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在收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核查意见。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并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资金发放后,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资金发放结果按规定公开。第三十一条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照程序审定。第三十二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资助政策规定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

25、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第三十三条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年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区审计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区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绩效再评价,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六条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区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督监察过程中发

26、现的专项资金管理问题,提出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第三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加强沟通,涉及专项资金的财政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相互抄送。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处。第三十九条如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四十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

27、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一)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S)经营活动中,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

28、处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四)存在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的;(五)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六)公司管理规范、制度不健全,并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七)出现违反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运作相关规定行为的;(A)公司申请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第十六条补助,租金标准高于我区同期工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的;(九)公司内部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处分期内个人不得申领专项资金补贴;(十)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关词语概念解释(一)本办法所称

29、“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二)本办法所称“当年”指进行补贴申报的前一年度。(三)本办法所称“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及其他费用。投资额认定须出示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投资额真实性的材料,且应与上报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四)本办法所称“引进”指在我区新设立、迁入企业,或原有企业将全国、地区总部(研发、采购、销售等高端环节)迁移至我区,并办理了相关的商事登记手续。(五)本办法所称“优势企业”指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未来产业和先进制

30、造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六)本办法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七)本办法所称“经营管理人员“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A)本办法所称“先进个人”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员工。(九)“集体有效分配利润”是指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扣除政府补助收入等非长期稳定的经营收入,同时扣除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股民生活补贴、口粮金、节日慰问金等各种形式的税前分红,以及扣除社会性、公益性、

32、政府专项补助相关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加上一级公司和同富康公司(同富裕办)年度分红的投资收益,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支付集体股股利后的可分配利润。(十)整村搬迁指水库建设、扩容时,按政策要求需进行整村搬迁的移民,特指水库移民时整村迁出的移民;具体包括:一是迁出后随大队村民一起迁入新设社区的移民,二是迁出后未随大队村民迁入新设社区,而选择搬迁(或之后多次搬迁)融入其他社区的原村民。迁出后融入其他社区的原村民,可以回到原大队村民新设社区统一申报有关补贴。(十一)水库移民的子女指水库移民的第二代子女和第三代(外)孙子、(外)孙女。不含第三代之后的后代子女。(十二)现户籍仍在宝安区的原农村移民指截至

33、2014年9月1日前户籍未迁出宝安区,现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的原水库农村移民。(十三)水源保护区社区的原村民指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现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且2014年9月1日前户籍未迁出宝安区的原村民。(十四)原村民是指截止2003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集体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四十三条除以上第二、三、四章列明条款外,其他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政策或措施,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修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同时,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尚未申报且符合原办法规定的,按照原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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