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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纪考风,优化学风校风,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XX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xx女子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级各类考试是指国家、省、学院举行的各类考试。凡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如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
2、定与处理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所携带物品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干扰与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6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册、规定上交的草稿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8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9
3、.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10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1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12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13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四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事先在桌椅、身体等有关地方、部位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5 .故意销毁试卷、
4、答卷或者考试材料;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7 .传接纸条,互对答案,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8 .将试卷带出考场不交却谎称试卷已交;9 .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考前窃取考试内容;10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五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1.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2 ,涂改他人试卷信息的;3 .答卷姓名互换;4 .组织或参与团伙实施作弊行为;5 .考试作弊知错不改,无理取闹;6 .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第二次考试作弊;7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8 .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5、。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同考试作弊行为: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雷同;3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七条处分种类:1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2 对考试违纪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的补考和重修资格,只能参加毕业补考或毕业重修,并视情节轻重、本人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 对考试作弊者,取消该门程的考试成绩(
6、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和重修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本人认识态度给与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 因考试违规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考试再次违规,学院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已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再次违规,学院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 对考试严重作弊行为者,学院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6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由学院注销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7、无效。第八条处理程序:1.监考人员对于监考中所发现的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场收缴违规考生的试卷和违规物证材料,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应包含学生的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等),在考生答卷卷首写上“舞弊”并签名,并将违规考生的违规物证材料及考场情况登记表送交学院巡视组(未安排巡视员的补考或其他考试,直接送交教务处)。两名监考老师对学生违规事实进行确定并签字,违纪处理人员对学生违规类型进行认定。2 .教务处根据违规事实,依照本规定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拟定考试违规预处分决定送达至相关系(部)。3 .由考试违规学生所在的系(部)将考试违规预处分决定直接送达违规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
8、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4 .在考试违规预处分决定送达违规学生后,违规学生所在的系(部)需敦促学生及时写出书面检查,负责做好违规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5 .学生对考试违规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本文件第四章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6 .申诉期后,向学生下达考试违规处分决定,对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决定,由教务处呈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向学生下达;对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由教务处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经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
9、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应当事先进行合理性审查),再向学生下达,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7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可以根据本文件第四章申请解除处分。8 .学生考试违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录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章解除考试违规处分及申诉第九条解除处分学生受处分后,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设置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设置为1年,期限以预处分发文之日起开始计算,毕业班学生在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期限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XX女子学院考试违规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予以解除处分,并附证明材料(证书、成绩,思想汇报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处分的影响。第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在院办公室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申诉流程请参照XX女子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经XXXX年10月5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