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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存、闲置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的封存、闲置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管理范畴第三条封存设备是指因原料、能源不足,工艺条件或生产任务改变而停产(停产时间按财务部门的规定)的设备。封存设备需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封存手续。第四条闲置设备是指各单位内部除了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和动员生产所必须的设备以外,其他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需要再用的设备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第三章封存、闲置设备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对封存的设备、闲置
2、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对使用过的设备必须清除其中的残留物,做好防腐、防锈、防潮、防凝、防冻、防变形等工作,防止零附件丢失和设备损坏。第六条对封存、闲置的设备要按明细(包括名称、规格、使用年限、设备原值、折旧、净值、制造厂等)登记清楚,建立台帐,每年于六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分两次把登记表分别报公司设备部和财务部,以便公司将闲置设备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闲置设备调济会。第七条封存设备启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必须进行清洗、检查或修理,符合要求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方能使用,并通知财务部门。第八条各单位对闲置设备的出租和转让,应建立严格的审
3、批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设备部和财务部备案,接受上级设备管理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各单位出租和转让闲置设备,应报公司设备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上报XXX集团公司公司财务部,按质论价,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第十条各单位出租和转让闲置设备的收益应按财务规定及时入帐。第十一条闲置的旧设备要重新使用,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符合技术要求的,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十二条各单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XXX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和设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由XX集团公司财务部和设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