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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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居住在XX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规约的效力寄予新的物业继受人。第三条本规约所称业主是指XX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当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的合法买卖人(即商品房买

2、卖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视为业主。尚未交付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第四条业主应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产权证明原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向小区业委会(或物业服务处)登记备案。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一、XX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XX小区坐落位置:XX南路18号物业类型: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197900肝(住宅:173600m2);住宅1823套。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原XX市XX厂;南至XX路东一里;西至XX路;北至XX大道。具体区域以小区规划总平面图纸表明为准。第三章物业的权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3、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屋顶及其他在使用上和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楼栋屋顶天面以及共用过道的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落水管、给排水管、信报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沟渠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包括:(一)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包括小区给水增

4、压泵房及附属设备装置、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包括道路、小区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宣传栏、照明设施、排污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公益性娱乐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等。(四)游泳池、会所、地下室、人防地下室等小区配套若有其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的,依据政府有权部门书面认定或法院判决为准。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根据

5、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行驶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一、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三、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

6、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四、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五、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六、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或倾倒装修垃圾。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3

7、0-12:00,14:30-18:00;节假日为:9:30-12:00,15:00-17: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七、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八、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九、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十、本小区内不可以在天面楼顶安装太阳能装置。十一、本小区内可以封闭阳台。业主封闭阳台的,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统一安装在阳台内侧位置,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十二、单栋单元通

8、向天顶、天台或走廊等部位的通道属于该栋单元业主共有,除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处)根据管理需要及其他用途外,其他人不得擅自封闭或封锁,更不能未经本单元2/3业主同意,擅自改变他用。十三、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十四、在本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小区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具体以车辆管理规定为执行依据0本小区车辆管理执行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制定的规定。十五、业主出租房屋时,业主和承租人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由物业管理处报备业委会。十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9、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擅自改变公用设施用途;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未经业委会许可设立的广告牌、大件物品存放;7、在公共部位或场所张贴、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8、利用公共场所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9、随意停放车辆,擅自安装地锁占用公共地块

10、,妨碍消防应急通道和道路通行;10、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禁止利用公共场所饲养各类家禽;1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12、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十七、在本小区内饲养动物因符合义X市养犬管理条例,还应遵守以下约定:1、各业主或住

11、户养犬须严格按照XX市有关限制养犬管理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豢养者应对其行为负责,若有合理投拆,应将宠物迁出小区外;2、遛犬时应栓绳;应用袋子收集排泄物,严禁犬只随地大小便。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着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只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均由饲养人承担;3、因饲养的动物造成公共设施损坏,他人伤害的,饲养动物主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章物业的维护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

12、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紧急处理,但无法及时通知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社区居委会、派出所、业委会)的监督下,可采取特殊处理方式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必要的作业,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五、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

13、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六、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七、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八、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执行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十一、本小区物业保修

14、期己满,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一、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或授权业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必要时可通过外部行政措施进行干预;3、对火警、暴力等突发事件,为防止事态恶劣发展而采取

15、的合法措施;4、根据小区议事规则授权业委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或其他突发情况下(如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中突然撤离小区等)拟定出暂行自治管理方案,并在小区公示,方案通过后执行;直至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5、根据小区议事规则授权业委会制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小区内广告管理规定,制定商务运作方案,争取公共收益返利于业主;6、对小区经营的商家占用公共道路,擅自安装地锁占用空地、阻碍交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物业管理处有权劝阻、搬离占用经营物资,措施无效情况下上报行政部门进行干预处理;二、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

16、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有督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的义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三、利用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制定方案管理。所得收益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应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违约责任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二、业主不按时缴纳

17、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公布其欠费真实情况。三、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对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造成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联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按照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是每个业主应尽的责任。因不及时按月缴纳上述费用的,按照日3%。收取滞纳金。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累计超过10个月以上,不

18、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在本管理规约可对其如下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1、取消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2、取消涉及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共同管理事项的表决权。3、不计入小区共同管理事项的票权数。第八章附则一、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口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O二、本规约每位业主应留存一份(到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处领取复印,亦可通过小区公众号下载)。物业管理处留存一份。三、本管理规约经小区第六届业委会修订,于20XX年月日业主大会批准实施。XX小区业主委员会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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