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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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屯昌县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根据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琼民规(2022)2号)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临时救助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拨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用于解决群众家庭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专用款项。第三条建

2、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坚持及时高效、实事求是、适度救助的原则,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群众遭遇的突发困难,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第二章对象范围第四条本辖区户籍居民及经常居住本辖区的非本辖区户籍居民,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L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认定,原则上家庭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不高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成员人均金融资产应不高于我县

3、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2.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L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2.拒绝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经济状况核查的第三章救助程序第六条申请支出型救助的,各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实施家庭经济状况校对,同时在村(社区、居)委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

4、、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复核。复核结束2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意见。第七条申请急难型救助的,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社区、居)委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救助金额,直接予以救助。申请急难型救助时,因情况紧急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各镇人民政府可先凭申请人诚信承诺“容缺救助”。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把上月审批的临时救助事项的拨款凭证复印件和2023年XX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台账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县民政局备案。第四章

5、救助方式第九条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各镇人民政府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直接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社保卡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第十条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第五章救助标准第十一条救助标准根据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琼民规(2022)2号)第十五条规定和各镇在对困难家庭急难状况调查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认,救助时长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救助时长不超过9个月,其他家庭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第六章日常管理第十二条临

6、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项核算、年底清算的方式管理。县民政局在每年年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下达后,根据各镇人民政府上年度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情况,划拨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备用金至各镇人民政府专户,用于直接审批发放临时救助补助金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第十三条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禁用于解决信访矛盾、工程补偿、伤亡补助、历史遗留问题等非紧急情形下的救助,严禁杜绝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备用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及时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第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的工作机制,设立社会救助热线电话,拓宽应急救助渠道,加强急难信息收集排查力度,准确科学合理规范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急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坚决防止产生矛盾纠纷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县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临时救助备用金未实行专款专用和在规定时限内救助不及时的,或因救助不及时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矛盾激化事件的发生,将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如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有调整,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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