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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索引号fxzfb/2022-0000220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日期2022-05-17文号发布机构费县政府办失效日期主题分类其他成文日期生效日期有效性生效中2022年4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需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以下发生火灾简单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
2、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消遣、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工程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消遣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消遣放映游艺工程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IOO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
3、、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粒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八)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第三条县级以
4、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便利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视管理效能。第四条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人都有加入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都有权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其次章消防安全条件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
5、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视管理规定,未经依法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火灾高危单位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确保消防安全。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6、得占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二)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以下标识:(-)位置指示标识;(二)阻止占用、遮挡的标识;(三)使用说明;(四)消防救援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消防供水管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二)在厨
7、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以下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五)消防操纵室、消防水泵房;(六)避难层(间);(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八)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试验室、手术室;(九)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敷设、施工,应当委托专业电气、燃气施工机构或者由单位聘用且取得相应职业资
8、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火灾高危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第十三条阻止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疏散走道上和安全出口处放置其他物品、障碍设施。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消遣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依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命滑道、逃命梯、自救呼吸器等逃命辅助装置。新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命引导系统。第十四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加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章消防安全组织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
9、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当在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受托方履行本规定有关火灾高危单位的职责。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工作
10、管理部门:(-)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占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企业;(四)规模较大、人员较多或者容纳人数较多的其他单位。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依照以下规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消防操纵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二)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改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三)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1、,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六)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七)指导或者管理志愿消防队、彳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工作;(A)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或者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的状况。第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应当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
12、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其次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负责统一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四)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工作奖惩。其次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其专职消防员数量应当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专
13、职消防队应当组织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入。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每年向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定期报告消防训练和演练状况。其次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加入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加入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公共消遣场所员工应当全员加入志愿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有不少于20%的员工加入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志愿消防员应当加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加入志愿消防队,参与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疏散任务。其次十三条火灾高危
14、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状况,应当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地传送和报告相关消防工作信息。其次十四条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和现场需要,当即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防护救治等工作;消防队抵达现场后,应当依照火场指挥员的要求加入灭火救援。第四章内部防火管理其次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严格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消防安全制度符合本单位及其各部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需要;(二)各级、各岗位员工熟悉本岗位及本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保证行为与其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三)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数量齐全、检
15、修及时、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岗位作业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常督促、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其次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正门入口处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以下管理措施:()确定具体责任人;(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三)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次十七条商场、市场、公共消遣场所、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指定防火巡查人员在生产、营业期间进行不休止的防火巡查。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等火灾高危单位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
16、时,应当组织不休止的防火巡查。宾馆、饭店、养老院、福利院等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每日生产、营业终止后,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夜间营业的公共消遣场所应当组织白天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其次十八条在火灾高危单位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严禁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者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
17、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当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其次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火灾高危单位禁烟禁火部位吸烟的人员,应当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阻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三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当即制止;制止
18、无效的,应当当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并采取防范措施。第三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三)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进行1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状况,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其次项、第三项规定的检测、维护保养报告,应当完整确切,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n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设定火警情境;(二)调动相关人员;()启动消防设施;(四)
19、组织人员疏散。火灾高危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当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指导,每季度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三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署同意看法后,依法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前款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现场状况进行管控;(二)现场加派防火巡查人员;(三)志愿消防队备勤。第三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进行1次消防安全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第三十
20、五条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具备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视管理第三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视管理职责,件可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1次系统性的监视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
21、职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可以通报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火灾高危单位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的消防工作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消防监视检查过程中予以严格审查。第三十八条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责令中止使用、停产停业,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火灾高危单位整体中止使用、停产停业,将导致200名以上员工失业的;(二)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党政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等中止使用,在本地没有可转移或者替代的建筑物的;(三)责令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
22、场所火灾高危单位中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人民政府接到中止使用、停产停业和挂牌督办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状况,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消防救援机构决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干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
23、监视管理职责的;(二)对依法报告责令中止使用、停产停业的事项未予决定或者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三)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未依照规定挂牌督办整改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未设置明显标识的;(二)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位置指示标识、阻止占用或者遮挡的标识、使用说明的;(三)消防供水管道上未设置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的;(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五)未在单位正门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
24、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二)设置厨房的部位未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未配置逃命辅助装置或者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命引导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二)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设立的消防安全组织不符合规定,或者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三)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的人员配备数量明显不能适应火
25、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的;(四)未及时传送、报告有关消防工作信息,或者报告虚假信息、隐瞒重大消防工作信息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电焊、气焊或者举办、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焊、气焊作业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未定期清理厨房烟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未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U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