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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其他依据。4、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5、安全生产部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综合管理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6、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
2、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7、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8、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
3、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本条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9、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条、第(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10、工伤报告处理: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生产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各
4、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11、工伤管理: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12、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13、工伤调查:发生事故后由安全生产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