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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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录入、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管理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市进入邢台市
2、物业服务企业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信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经营管理、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等相关信息。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进行评价的活动。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模式。第五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物
3、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工作,负责梳理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项目日常投诉受理的信用信息工作,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工作。第六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根据委托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做好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归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报告、评定和发布工作;负责制定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增强诚
4、信意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等填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采集及公布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三类。第八条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及项目党组织建设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查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5、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二)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法人代表、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学历等基本情况。(三)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项目名称、类型、地址、建筑面积、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制度等。(四)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其他收入、盈利状况等。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从业情况记录、职业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记录其他法定征信记录等情况。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守信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
6、服务水平所取得的良好业绩,主要包括:(一)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及以上的奖励、表彰;(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本市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市物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三)承办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委托的任务,并圆满完成,取得良好效果,受到通报表扬的;(四)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成果;(五)被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形成良好社会效应的;(六)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失信信息包括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一)在各县(市、区)组织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中发现物业经营服务中存在问题并未及时整改
7、的;(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三)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四)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合理处理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五)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六)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行业纪律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移交资料的;(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三)发生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情况;(四)各级住建
8、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及各类行政处罚决定;(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国家、省、市相关信用发布平台、司法部门公告、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行业自律评价、新闻媒体报道及其他合法渠道等。(一)基础信息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信息报送完成数
9、据记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二)守信信息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守信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守信信息材料,办理信息申报。(三)失信信息采集:由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或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失信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失信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0、。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失信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方式,及时采集、汇总物业服务企业失信信息。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在必要时也可依法直接采集相关信息。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的审核与认定,应当以司法部门、仲裁机构以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通知、通报、公告等文书确定的事实为依据。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月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报送至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负责将采集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载入档案。对每季度物业服务企
11、业信用信息进行核查汇总,报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经审核认定后,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则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计分。第三章信用信息等级评定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四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当年信用信息一并作为下一年度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不作信用等级评定的,在参与物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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