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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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我区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防火区范围实行全年森林防火。二、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

2、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三、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四、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区森林防火部门可以在森林防火区内设立临时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五、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六、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七、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马上拨打12119报警电话。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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