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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发展,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加快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XX建设有限集团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征收管理职能,搞好征收管理工作。第二章征收工作程序第三条征迁准备阶段(-)委托文物、压矿、地灾、水保、环评、土地等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的报告书,并获取相关行政批文后,委托国土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及土地预审呈报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二)在设计单位出具征地
2、红线图后,委托国土勘察单位编制勘测定界报告,委托林业勘察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使用林地调查报告。(S)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四)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第四条根据土地、规划部门批复的征收红线图及勘界报告,现场放线,确定征收范围。第五条向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和资料,准备好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S)土地预审意见(四)规划选址意见(五)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七)地质灾害、压覆矿、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文物批复意见(A)节能审查意见(九)初步设计批复第六条征收部门审核并启动征
3、收程序。第七条配合征收部门现场调查摸底,查清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区位、结构、面积、用途、权属情况,公布调查结果,为征收工作打好基础。第八条向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配合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征求意见。第十条由征收单位选择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协助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及土地征收公告。第十一条同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资金支付使用协议。第十二条协助征收部门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三条协助征收部门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房屋进行拆除。第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申请
4、行政复议,也可依法行政诉讼。第十五条协助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依法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十六条协助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强制执行。第三章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第十七条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法及省市征收补偿与安置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征收安置地段划分执行XX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地段划分标准。第十九条征收补偿安置中搬家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按政府征收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标准执行。第四章征收管理工作制度第二
5、十条征迁协调部是代表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二十一条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法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与征收主管部门协调,管理公司投资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第二十二条同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实施方案,配合征收实施部门做好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一)不准非法附加条件故意刁难被征收人或增加其额外负担(二)不准发生暴力征收行为(S)不准发生野蛮征收行为(四)不准发生诱骗征收行为(五)不准非法利用强制征收第二十四条与被征收
6、人或委托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督促落实征收实施部门的征收情况。第五章征收工作人员纪律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法和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及有关征收规定,态度热情地做好对被征收人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顺利完成征收任务。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动迁规定和纪律,坚决禁止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不得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第二十九条征收摸底工作人员要注意以下事项:(一)工作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未经领导许可,不允许单独入户登记。(二)明确任务,口径一致。主要任务:丈量摸底、登记填表、征求意见。除宣传道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外,不得随意解释安置方案,以免引起误会。(S)入户登记时要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认真丈量、填写内容须真实可靠,三方签字方可有效。(四)登记摸底完成后,由各方工作人员共同汇总统计表,签字后由专人保管。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不误时,不误事,不准私自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依据实施方案做好征收动员工作。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对征收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者,依据情节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