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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实习生接收规定为了提高临床带教质量,规范临床护生的管理,本着“双方自愿,择优选择”的原则,对我院的护生接收做以下规定:一、接收原则:(一)护生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护理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护生应具有较为扎实的临床理论基础。(三)护生身体健康,仪表端正,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四)护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违规违纪等处分记录。二、接收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大专(含高职专科)、本科护理实习生;(-)单独联系实习的学生,须经我院考核合格后方可接收。三、接收方式:以学校为单位联系,经医院审查、考核研究同意后,方可安排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