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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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总公司担保业务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包括公司对所属单位提供的担保、公司所属单位相互之间及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总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的担保。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活动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建设施工、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第五条担保活动原则(一)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

2、原则;(二)担保活动应当坚持严格审批决策的原则;(三)担保活动应当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担保活动。第二章担保活动的审批第七条公司对外及对内部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八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需先经本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决策同意,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九条公司所属参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在本单位董事会决策同意前,需报公司后,总公司派出董事方可进行表决。第十条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以本单位净资产为限,公司章程对担保

3、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按规定执行。第三章担保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担保活动需事前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分析,事中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事后进行监督检查,明确负责部门,建立财务、法律等部门联审制度。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对担保事项进行认真的核实、审查,对被担保单位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诚信度进行全面评价和分析,充分论证担保的风险与必要性,对财务状况不佳、履约能力差的单位,严禁提供担保。第十三条对已提供的担保要加强后续管理,要关注被担保单位经济运行情况,定期对其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对被担保单位重大人事变动、资产处置、投资等行为,相关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决策层,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第十四条担

4、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前,要及时与被担保单位取得联系,了解被担保单位的债务履行情况。对被担保单位未按期履约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追偿措施,减少担保损失。第十五条各单位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有贷款逾期、利息欠缴、保函被索赔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担保。第四章担保活动的办理第十六条公司对总公司以外单位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法律合约部依据被担保单位的申请,核实相关情况,经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论证小组进行风险论证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七条公司对所属单位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法律合约部依据被担保单位的申请,核实相关情况后,提交总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八条各单位办理担保业务时,需提交

5、以下资料:(一)担保业务审批表;(二)申请书;(三)本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四)反担保有关资料文件(根据本办法规定需提供的);(五)其他相关支持性文件或资料。第十九条担保活动获得批准后,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的方式;(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的期间;(六)其他。第二十条担保合同期满,被担保人需及时终止担保事项,并将担保资料返还相关各方。第二十一条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应及时将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凡公司内部借款未还清的单位

6、,申请由公司为其提供新的贷款担保的,需偿还相当于新增担保额20%的内部借款后,方可办理担保手续。第五章反担保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担保,公司为控、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担保人应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要求反担保人出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担保承诺函。第二十四条反担保的担保方式依次优先选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反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需办理登记或移交、交付的,应在提供担保前办理完成登记或移交、交付手续,需要公证的应办理公证手续

7、。反担保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七)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八)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九)反担保人决定提供反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的保证反担保:(一)国家机关;(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8、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第二十七条在对抵押反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应当对抵押反担保人及抵押物的下列事项进行核查:(一)抵押反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且已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书面同意或授权;(二)抵押物是否属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其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三)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四)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及变现能力是否与抵押物现状存在显而易见的出

9、入;(五)抵押物的所在地及存在状态是否与产权证书的指向相符合;(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二十八条对质押反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三)质物的权属;(四)质押权利的权属;(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六)质押权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在担保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应将担保合同返还给公司财务部。各单位对外提供担保在担保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应将担保合同到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第三十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将款项

10、使用情况(见附件一)报财务部。凡不按报批用途使用的单位,一经核实,公司有权终止继续提供担保。第三十一条由公司办理的各类担保业务,应在每季度末次月15日内将被担保项目履约情况(见附件二)报送公司财务部。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公司财务部、法律合约部等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担保情况和公司担保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将严肃查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总公司担保贷款情况跟踪表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性质贷款起止日期-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放款时间放款金额用款时间用款金额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账号用途合计备注填表单位:(公章)金额单位:万元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填表人:填表日期:附件2:工程项目保函执行情况反馈表银行名称保函种类保函开立人保函受益人保函金额保函起止日期一工程形象进度描述工程履约情况合同金额建筑面积预付款金额累计抵扣预付款本季度完成工作量本季度收取工程款累计完成工作量累计收取工程款工程进展状态在施()延期(J)停工(J)竣工(J)保函履约中存在的问题预计履约情况正常(J)非正常()填表单位:(公章)金额单位:万元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填表人: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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