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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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1协助签订合同1.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事先充分告知招标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签订的原则、期限和其他要求。1.2 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阶段一般负责完成下列工作:(1)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准备合同双方需签订的合同文件草稿,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督促招标人落实中标人是否按照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时间等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3)协助招标人对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内容、盖章签署等情况进行校

2、核,并协助招标人办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合同备案手续(如有)。13根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阶段还可负责完成下列工作:(1)组织或参与合同谈判工作,向招标人和中标人介绍谈判原则和注意事项;(2)根据谈判结果需针对合同非实质性内容进一步补充或细化的,编写拟补充、细化的条款;(3)对合同双方提出的相关补充、细化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发现可能损害招标人的合法利益、增加了招标人的义务、背离了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1.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由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未按

3、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时间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原因导致在规定期限内合同无法签订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存在的风险及补救建议,并协助招标人办理相关事宜。2退还投标保证金2.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足额退还投标保证金。2.2 以现金、支票、汇票或转账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办法,以及退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利息计算办法一般如下:(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

4、期为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计付。(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2.3 以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果投标人要求退还保函,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函。2.4 出现以下情形时,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3)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2.5 以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如

5、果出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人要求协助其向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索赔。3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2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2)招标过程简述;(3)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如有);(4)评标情况说明;(5)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6)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如有);(7)中标结果;(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9)附件:资格审查报告(如有)、评标报告等。3.3 应行政监督部门要

6、求,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招标项目进展情况,协助招标人对已完成的招标投标工作分阶段整理备案资料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3.4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并经招标人确认。4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4.1 招标代理机构应设置专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及时搜集、妥善整理并保存。各工作阶段招标代理机构需收集的相关文件资料详见本规范附录三。4.2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其负责收集保存的部分文件资料的原件整理成册后移交给招标人,并与招标人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在招标过程中将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分阶段移交给招标人。

7、招标代理机构需移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详见本规范附录三。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留存上述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4.3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规范第9.4.1项和9.4.2项规定自行收集且无须移交的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年,自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之日起算。鼓励采用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上述文件资料。4.4 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协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是否需向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进行返还、返还的相应时间等事宜,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无需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返还,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移交招标人归档保存。5协助处理异

8、议5.1 在实施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依法、妥善处理可能收到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5.2 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或者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提出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后,应首先将异议的内容同步反馈给招标人,再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建议,报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再按照法定时限向异议提出人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无法按照法定时限向异议提出人作出答复的,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异议提出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正在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并将尽快予以答复。5.3 招标代理机构在协助招标人处理本

9、规范第9.5.2项所述异议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1)对异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异议提出方、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的内容等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2)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效异议进行逐条分析,判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或不公平、不公正条款,评标过程是否存在疏漏或不公平、不公正行为,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属于异议提出人理解有误的问题,应详细作出解释;属于确实存在歧视或理解易产生歧义的问题,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应依法予以改正;(3)针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可提请招标人征询评标委员会意见。5.4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开标唱标结果存有异议而当场提出的

10、,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分析并与招标人商议后当场作出答复。属于投标人理解有误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详细作出解释;属于唱标错误、接收了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开标程序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等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改正;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答复或改正措施均应制作记录,并存档备查。955无论何种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均不得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进行异议的答复。6协助处理投诉6.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并得到受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理工作:(1)被投诉人为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相关文件

11、资料、接受问询、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与投诉人进行质证等;(2)被投诉人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时,且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协助配合调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参与调查,以书面形式就投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6.2 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相关投诉处理决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遵照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3 如招标人被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接受审计,且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配合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提供协助。7合同咨询及其他服务7.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可为招标人提

12、供合同条款的咨询,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协助招标人完成对其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目标,合同标的,合同主要条款,合同履行的主要风险识别、预测和防控,合同履行计划,合同责任分解等;(2)协助招标人对合同条款的应用进行解释,包括合同延期、变更、索赔、调价、违约、合同争端、合同价款的支付、交工、竣工的结算等事宜。7.2招标人提出特别要求时,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其资格和能力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提供其他专业服务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招标代理活动相关法律咨询或管理咨询服务;(2)协助或受托开展市场专题调研(一般在招标前开展);(3)针对相关当事人开展的征信工作;(4)协助或负责合同履约管理,争议和纠纷处理;(5)代为支付货款,组织产品验收;(6)招标人委托开展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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