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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或“集团”)招标活动,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条集团公司所有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业务招标工作。第四条金额大于10万元但属下述情况时,可采用议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合作单位:1 .无明确核定标准的招标;2 .因技术、市场原因造成实质性垄断,投标单位不足3家,且标的物无替代性的招标采购工作;当合作单位有不止一家可供选择时,优先采用议标。第五条所有金额大于10万元不进行招标的工作均需获得集团招标委员会的
2、批准。第三章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集团成立招标委员会,统一领导集团范围内的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三名,招标委员会组成如下:主任:崔程剑副主任:孙建顺委员:王璞、刘文伯、刘悦旭、王元军第七条招标委员会职责1 .全面负责集团招标和评审选定供方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2 .负责决定供方的选择方式,包括外部公开招标、内部邀请招标、议标等;3 .听取、讨论、决定主责部门责任人提出的外部公开招标、内部邀请招标、议标等招标计戈U;4 .根据招标项目确定招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5 .召开决标会议,进行决标。第八条招标工作组的职责1 .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包
3、括拟招标项目的招标依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情况、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信审查情况、招标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计划开标时间和招标前的准备工作;2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无标底的可不编制标底);3 .组织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汇签;4 .负责开标、评标、询标的组织工作;第九条书记员职责1 .具体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事务;2 .负责招标过程中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第四章招标程序和要求第十条根据集团年度下达的项目建设、更新改造计划、设备购置计划以及物资采购计划等确定招标计划。第十一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
4、准。第十二条工程、采购等主管部门向工作组递交招标申请书,项目招标申请书应载明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预估价格等。第十三条由招标工作组编制招标方案。第十四条依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方案,项目主管单位配合招标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招标文件或由招标工作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第十五条招标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确定标底的项目由工作组确定标底。编制完成后封存,一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第十六条招标工作组可自行招标或委托中介机构招标。L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自行招标方式的,根据国家规定需办理有关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由招标工作组办理。3 .招标工
5、作组自行招标的,应依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4 .工作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主要内容条款应经财务部、经营管理部法务人员审查。5 .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组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报招标委员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的有关事宜。第十七条招标工作组在拟定的招标文件中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投标邀请书;2 .投标须知;3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4 .现场勘察时间、招标答疑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和方式(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5 .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营业执照、资质证、法定代表人
6、证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证件、资信证明等,采用工程量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6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投标报价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7 .合同的主要条款;8 .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9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10 .开标会议议程;11 .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第十八条招标工作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1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2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应由
7、招标工作组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和资信审查。3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公告中所提到的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的有关事项。4 .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5 .设备、备品、备件、材料和其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资质、生产能力、业绩、信誉(产品质量、交货能力、售后服务、廉政情况)等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6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时,如果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数不符合以上规定,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
8、招标。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视项目情况,具体招标方式由招标工作组确定。第二十条集团招标工作组适时对外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由公司盖章。第二十一条由招标工作组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工作组应指定专人接受投标文件,按投标顺序在标书上编号,签收并妥
9、善保存,不得透漏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为保证招标工作的严肃性,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和标书费。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开标前购买标书、缴纳投标保证金、收取的标书费和投标保证金一律交公司财务部,所收取的标书费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招标工作组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六条开标由招标工作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的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
10、录并由各工作组存档备查。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2 .投标文件未经法人代表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工程项目招标还需企业资质等级证、项目经理证)等有效证件的;4 .投标人名称、工程项目的资质证明原件与原资格预审不一致且无合法证明的;5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报价、工期、质量等)有重大遗漏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6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7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的(经招标人同意用来函形式参加投标的除外)。第二十七条评标由评
11、标委员会负责。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由招标工作组提出名单,报招标委员会进行审批。2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评标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写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 .开标记录;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 .废标情况说明;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7
12、.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8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9 .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第三十条招标工作组根据评标报告编写定标请示,定标请示根据分权手册中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第三十一条定标请示批准后,由招标工作组按批准的定标请示内容发放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第六章监督第三十三条招标工作应当执行回避制度。集团各级领导干部,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不得参与投标活动。第三十四条集团招标工作人员应按政府规定的有关程序,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监督。审计监察部委派人员参与
13、监督和资质审查,负责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予以不同的经济罚款、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分解项目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招标审批程序的,视同规避招标进行处理;3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4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参加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14、5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如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招标实施计划项目名称:编号:日期:招标范围开始时间最早开始时间:最晚开始时间:估算金额结束时间最早结束时间:最晚结束时间:招标工作组人员组成组长:副组长:组员:招标工作安排1工作内容计划完成时间工作成果组织人2考察拟投标人3确定投标人4编制招标文件5发布招标文件6召开答疑会7开标8评标9询标工作10评标、询标成果报审11商务谈判1
15、2签订合同13拟采取的评审方式口公开招标口议标口邀请招标招标工作组组长:日期:副组长:日期:相关部门意见签字:日期:分管领导意见签字:日期:招标委员会意见签字:口期:备注附件:拟邀请的供方清单和相关资料清单、招标计划时间表招标文件审核意见类别:工程名称招标范围(工作内容)审核时间要求请在月日前提出审核意见,以便进行下一步工作。招标文件附件目录:1、2、3、4、5、经理签字:日期:主导部门审核意见签字:日期:法律顾问审核意见签字:日期:分管领导意见签字:日期:招标工作组意见签字:日期:开标记录表编号:项目名称:招标内容:序号投标单位投标总价(万元)服务承诺备注12345678投标单位签名:开标组
16、织人员签名:评标记录表编号*7V招标项目招标人开标时间评标时间评标地点评标依据技术标占_%经济标占_%合作记录加分占让利优惠加分占_%评标过程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经济标得分合作纪录加分让利优惠加分合计综合排名中标单位单位名称中标价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一标第二标第三标评定意见评标组长:评委签字姓名部门/单位职务决标审核单编号:项目名称:招标内容:招标情况说明:招标工作组意见:分管领导意见:招标委员会意见:总裁意见: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
17、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初始注册第四条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
18、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第五条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工作业绩证明。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七条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
19、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九条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章续期注册第十条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
20、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第十二条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三条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
21、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变更注册第十六条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
22、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第五章执业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第二十一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三)工程
23、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第六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二)依法独立执行业务;(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四条造价工程师履行下
24、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第二十六条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第二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九条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