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大学合作办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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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与外国大学合作办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XX大学与外国大学合作办学,现对两校合作办学本科生的学籍条例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入学与注册1.XX大学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经初步审核合格后,准予注册,并取得XX大学的学籍;2.按照塔斯马尼亚大学规定,第一学年结束,学生必须通过爱恩学院英语的考试,成绩达到相当于雅思6.O分的水平,方能注册塔斯马尼亚大学学籍。如爱恩学院英语考试成绩不及格,未能达到相当于雅思6.O分的水平,不能注册塔斯马尼亚大学的学籍。第二条课程考试与成绩评定1 .学生注册XX大学和塔斯马尼亚大学的学籍以后,必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

2、参加考试(或考查)。考核合格者,给予学分,其成绩分别计入XX大学和塔斯马尼亚大学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2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来上课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上课的出勤考核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结果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于缺勤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随机抽查三次不到者,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其成绩按零分记载;3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擅自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记载;4 .XX大学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塔斯马尼亚大学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50分为及格;5 .如用绩点(GPA)来

3、评定学生的学业水平,则须参照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和塔斯马尼亚大学关于绩点的规定;6 .课程成绩评定按课程大纲规定执行,严格遵循平时测评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原则;7 .XX大学课程考试成绩一旦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有教师评分不当或计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的,应由评分教师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成绩修改手续。学生可以通过XX大学URP综合教务系统查分。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补考前一周内,提出成绩复议申请。补考成绩不予复议;8 .塔斯马尼亚大学课程作业成绩和考试成绩的查阅及复议,参见塔斯马尼亚大学导向教育手册。第三条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参加考

4、试的,应在考前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凡无法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者,必须在考试后三天持相应证明来学院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第四条补考与重修1.XX大学的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且在30分及以上者,给予补考;2 .塔斯马尼亚大学的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按塔斯马尼亚大学补考规定执行;3 .课程补考成绩合格者,其成绩一律按及格(60分)记载;4 .学生如有重修课程须办理注册手续。未注册者,该课程重修的成绩不予认可;5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6 .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做,或由学院另行安排。第五条转专业、转学

5、、休学与复学学生提出转专业、转学、休学与复学,按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执行。第六条抄袭与作弊1.作业抄袭在提交作业时被查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作业抄袭:(1)抄袭其他同学的作业,并且把它作为自己的作业上交;(2)由他人代写或购买作业并把它作为自己的作业上交;(3)将本人或他人作业的复印件,用纸张或电子的形式提供给其他学生。对抄袭作业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理。7 .考试作弊学生必须严格遵守XX大学和塔斯马尼亚大学的考试规定。如发现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经认定后,按照XX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规定,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条升级、留级与

6、退学1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2 .第一学年结束,爱恩学院英语考试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给予留级;3 .本学年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加上以前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与本学年所修课程的学分加上以前各学期课程的学分之比达到三分之二者,予以留级;达到四分之三者,予以退学;4 .连续两次留级者,应予以退学。第八条毕业与学位1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2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且符合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3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且符合塔斯马尼亚大

7、学要求,可授予塔斯马尼亚大学学士学位;4 .对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经审核未能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可申请课程重修。修满原专业教学计划全部学分者,可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颁发XX大学和塔斯马尼亚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5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但不足四年,而后终止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九条本规定由校长授权爱恩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XX大学和塔斯马尼亚大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自XXXX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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